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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商谈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05 20:34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商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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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谈规则主要包括基本逻辑规则、普遍证立规则以及商谈资格和商谈方式的规则。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基本逻辑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客观获取对方信息并且让对方准确接收自己的信息,普遍证立规则能够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的主张建立在充分理由论证之上,商谈资格和商谈方式的规则可以保证立法商谈参与者的广泛性,立法商谈参与者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不受强迫干扰的权利。要充分运用商谈规则,需要提高参与主体的立法商谈能力,并且从公共领域、人大制度与耦合机制三个层面加强立法商谈场域的建设。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商谈规则 商谈能力 商谈场域
【基金】: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基于哈贝马斯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理论的阐释”(HB15FX040)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范式研究”(14CFX005)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15AZ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商谈理论渊源于西方,但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过程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立法过程就是在一个“由各种理解达成过程和谈判过程所构成的复杂网络中”完成的。[1]P180当前,由于立法民主化和科学性的要求,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已经成为普遍趋势,立法商谈正是公众参与立法

本文编号:62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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