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主义与规制缓和——以日本金融犯罪的规制为鉴
发布时间:2017-08-07 13:30
本文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与规制缓和——以日本金融犯罪的规制为鉴
【摘要】:刑法谦抑主义主张以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用尽但仍不能保护法益时才适用刑罚。这在金融犯罪的规制领域中体现地最为明显。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自我完善,近年来,日本将"规制缓和"理念运用到了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处之中。该理念主张放宽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希望以行业自律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从而增强其自主性与自控力,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和危机应对力。具体到金融犯罪的处置问题,该理念认为应当建立经济预防、行政制裁、刑罚与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整体性规制模式,并且应当更多地运用非刑罚措施来预防和惩处金融违法行为,而仅针对最为恶劣的行为科处刑罚。换言之,在金融犯罪的规制方面,刑罚的适用应当更为谨慎与消极。而这正是刑法谦抑主义的体现。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谦抑主义 规制缓和 金融犯罪
【基金】:日本学术振兴会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基盘研究项目“东亚经济刑法研究”(项目编号:24530070) 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社会科学类青年培养项目“刑法谦抑主义在规制金融证券犯罪中的适用——以日本的‘规制缓和理念’为鉴”(项目编号:2014SQXM001) 山东省法学会2014年自选课题“刑罚论视角下的山东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项目编号:SLS2014G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14;D931.3
【正文快照】: 1[日]平野龙一:《刑法}蠆症瘛,
本文编号:6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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