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法社会学视阈下的犯罪功能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6 07:24
本文关键词:涂尔干法社会学视阈下的犯罪功能论研究
【摘要】:犯罪作为一个古老而弥新的社会问题伴随人类社会从最初形态直到今天,提到它似乎总能触动社会各阶层的敏感神经,因为它是向往美好和谐的人们的“噩梦”,是有序社会的“破坏者”,是带给普通人人身和精神痛苦的“罪魁”,是国家权威的“挑衅者”。不可否认,绝大多数老百姓眼中的犯罪人都是“恶魔”与“怪兽”在人间的代言人,而统治者们也试图将某些危及其统治关系的犯罪人妖魔化。即便是像龙勃罗梭这样的伟大学者也极力主张天生犯罪人的存在。正是在这种政治和舆论环境下,犯罪和犯罪者理所当然的成为众矢之的,无论是主权者或是个人无不希望除之而后快。而刑法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当中则扮演着无可取代的角色,法学界长期以来对犯罪的研究也多是遵循传统的从法律属性层面进行,探讨较多的是从规则的角度如何提高立法技术和完善司法程序来预防和遏制犯罪。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就是在今天刑法越来越精细,,司法越来越透明的时代,犯罪问题却依然是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这其中虽不可否认与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与公开程度有关,可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亦是实实在在,不妨换个角度看,公开传播的方式更能考验问题的成色。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从巩固政权和顺应民意的角度出发,我国选择对犯罪作出最强硬的回击。然而,就在在全社会上下重刑倾向最明显的时期,犯罪率也只是在段时间被强行压制,之后便又迅速反弹,而强硬的刑事政策带来的副作用也开始凸显。于是,大家开始质疑“除恶务尽”是否符合现实并开始对犯罪进行理性的思考,犯罪是不是真正可以从人类社会当中彻底消灭?尤其在我国转型时期呈现出的犯罪多发态势,采取极端方式意图消灭所有犯罪和犯罪人会不会适得其反甚至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笔者带着问题出发,力图通过对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的犯罪功能论的分析,为正确看待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确立理论基础,为国家的刑事政策提供微薄的贡献,希望在厘清犯罪的本质以及犯罪同社会的关系基础上更好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承认犯罪的正功能并不意味着否认犯罪的本质属性,笔者在承认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尝试从社会学与法学交叉的角度全面深度剖析犯罪,期望以新的路径解决老的难题,显然涂尔干的犯罪功能论对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具有相当的知识补充的价值。因此,笔者首先需要还原涂尔干社会学实证研究的语境和路径,并着力分析涂尔干的犯罪观与犯罪功能论的形成过程。之后笔者力求通过论证其合理性及发展过程,找到对转型时期犯罪率较高的失范现象的调整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社会学 犯罪 功能 制裁 转型 失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052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3
- (一)问题来源9-10
- (二)研究综述10-11
- (三)方法、思路及创新11-13
- 一、 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方法13-18
- (一) 涂尔干法社会学产生的背景13-14
- (二) 社会事实及其特征14-15
- (三) 研究社会事实应遵循的标准15-16
- (四) 社会事实与社会团结16-18
- 二、 涂尔干的犯罪功能分析18-32
- (一) 犯罪的定义18-22
- (二) 犯罪本质的探讨22-25
- (三) 涂尔干犯罪观与其他犯罪理论的比较分析25-29
- (四) 犯罪功能论的提出29-32
- 三、 犯罪功能论的传承与超越32-40
- (一) 犯罪功能论的历史演进33-35
- (二) 犯罪功能论的限制35-37
- (三) 走出重刑消灭犯罪的误区37-39
- (四) 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致谢4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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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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