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大理寺的功能考察
发布时间:2017-08-17 23:13
本文关键词:唐代大理寺的功能考察
【摘要】:唐代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属于三法司之一,,具有审判、复核和狱政功能,而审判是其主要功能。唐代大理寺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是中央百官犯罪、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唐代大理寺具有集议、连署、回避、时限、依律判案等审判方式。此外,大理寺也与御史台、刑部共同以三司会审的形式审理疑狱。唐代大理寺审判还要受到刑部对案件的复核以及御史台的监督。同时,由于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影响,唐代大理寺的功能受制于皇权。在大理寺狱的执掌中更是明确体现出了封建特权等级。
【关键词】:唐代 大理寺 审判 大理寺狱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绪论8-15
- 一、本选题研究意义8-9
- 二、文献综述9-13
- 三、本文理论框架13-15
- 第一章 机构的设置——维护皇权之功能15-26
- 第一节 大理寺的机构及官员15-19
- 一、大理寺机构的形成15-16
- 二、大理寺官员设置16-19
- 第二节 大理寺对皇权的维护19-23
- 一、听命于皇权19-20
- 二、大理寺卿由皇帝亲自任免20-21
- 三、以三法司之一分权制衡以维护皇权21
- 四、以“九寺”之一听命于行政机关“三省”21-23
- 第三节 大理寺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因素23-25
- 一、完善了唐代吏治体系23
- 二、唐代大理寺是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23-25
- 三、对枉法官吏有震慑作用25
- 本章小结25-26
- 第二章 案件的办理——审判之功能26-44
- 第一节 主导审判26-32
- 一、审判范围26-28
- 二、独立审判28
- 三、参与审判28-29
- 四、典型案例29-32
- 第二节 以律为据的审判方法32-37
- 一、集议与连署33-34
- 二、回避34-35
- 三、审案期限35-36
- 四、引律、令、格、式正文断案36-37
- 第三节 权利受控的审判功能37-43
- 一、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但审判权受限38-39
- 二、皇权主导大理寺审判39-40
- 三、其他机构也对大理寺审判产生影响40-43
- 本章小结43-44
- 第三章 复核与狱政——司法之功能44-53
- 第一节 复核功能44-46
- 一、案件复核44-45
- 二、死刑复核45-46
- 第二节 狱政功能46-49
- 一、大理寺狱47
- 二、录囚制度47-49
- 第三节 大理寺的司法地位49-52
- 一、唐代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49-51
- 二、参与三法司审理皇帝交办的大、要案51
- 三、执掌唐代中央监狱51-52
- 本章小结52-53
- 结语53-56
- 参考文献56-60
- 致谢6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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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9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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