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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中介者的诽谤责任与免责规范初探——以《通讯端正法》第23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29 22:35

  本文关键词:美国网络中介者的诽谤责任与免责规范初探——以《通讯端正法》第23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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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网络空间中出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时,如何适度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各国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诽谤与传统环境中的诽谤不同,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受害人往往无法追诉诽谤言论的原始表达者,而参与网络信息传播的网络中介者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难解的问题。本文试图探讨美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与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见解,并对目前美国法院对网络中介者提供近乎绝对的免责保护做出批评检讨,强调在网络诽谤案件中亦应适度保护名誉权利益。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网络中介者 诽谤 “好撒玛利亚人” 条款
【分类号】:D971.2;DD912.1
【正文快照】: 诽谤法致力于协调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对双方利益的全面考量与兼筹并顾,以期臻于适切平衡,不致顾此失彼。具体调和机制,在不同国家,因社会背景与法律传统相异,各有其建置,兹不具论,惟各国在互联网时代悉皆面临一项共同课题:传统诽谤法如何因应互联网新媒体勃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金玺;;论美国诽谤法之类型化归责体系[J];国际新闻界;2012年08期

【共引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姚泽金;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詹婧;论美国媒体诽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历史变迁[D];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75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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