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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性的承诺:美国平权措施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7-09-05 03:20

  本文关键词:多样性的承诺:美国平权措施的司法实践


  更多相关文章: 平权措施 高等教育 多样性原理 种族意识


【摘要】:本文以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平权措施为研究对象,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德方尼斯案、巴基案、格鲁特案、格拉茨案、费雪案等五个经典案例为研究起点,重点研究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采用平权措施时所遇到的法律、政治、社会难题,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审理的司法逻辑、政治背景、社会情形,试图澄清平权措施的历史演进,展现美国种族问题或少数族裔问题的真实面貌。 本文除引论及结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在引论中,主要阐述了研究平权措施的缘起及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述,同时,专门对平权措施这一关键词的译法、使用和背景进行了说明,并对于逆向歧视的使用做出了一定说明。 第一部分试图回顾涉及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采用平权措施的相关案件之基本情况,力图初步勾勒出美国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所遵循的法理基础、司法推理或论证的步骤。 第二部分则是以第一部分的案例为基础,着力分析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中所适用的司法框架,即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来判断平权措施的合法性或如何确立平权措施的正当性基础。本部分将多样性原理的推理归结为三步,即种族因素属于嫌疑分类,从而需要接受司法上的严格审查,而严格审查的标准则是需要严格遵循以达致令人信服的利益。多样性原理的核心即为由学生群体多样性所带来的教育利益,而这一利益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令人信服的利益。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作用,着重从诸位法官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来处理。通过理论假设,,对大法官选任及平权措施案件审理时的法庭组成来考察。本部分认为,无论大法官有怎样的政治背景,大法官都有保持社会为整体及保障民主国家根本原则的政治责任。 第四部分试图探寻公众舆论、总统、国会、各州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或回应。在公众舆论部分,本文以法庭之友为例说明司法判决不仅由大法官做出,也是整个社会努力的体现,而这种努力不是原子式的个人努力,而是呈现出组织性的有序努力。总统在美国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影响力,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机关对于平权措施的态度,基本可以认为其构成了整个美国社会思潮的正统或主流。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和总统、法院有着较为良好的互动,其通过立法权,保障了公民的民权。从平权措施诞生以来,其就不缺乏反对者,最激进的行为就是在州的层面禁止平权措施。目前,美国有多个州都通过了禁止平权措施的法案,其所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 在结论部分,本文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多样性原理(diversityrationale)”来论证高等教育中平权措施的正当性,从其本质上讲,其是一个道德性原理,道德鼓励胜过法律说理,从根源看,多样性乃是美国政府对于建设怎样的社会向美国人民所作出的一类政治承诺。 作为美国政府分支之一的司法分支,本文从平权措施的司法判决入手,分析美国民众对司法权的信赖之根源,并认为司法并非万能的,其要发挥作用必须借助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多样性原理的法理基础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原则,而平权措施涉及的根本问题则关涉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虽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高超的司法技艺使多样性原理在司法论证上看似完美,但实际其法理基础仍然较为薄弱。 美国少数族裔问题极为复杂,尤其是非裔、西班牙裔美国人问题令美国社会随时有陷入泥淖的危险。平权措施作为一个有较大争议的公共政策,美国社会的不同主体在不同维度对其皆有相异的认识。对于公共问题的商讨机制,并不以形成共识为其存在的终极目标,该机制的存在关键是要在共同信念的指导下,以正当程序为公众提供参与公共事务商讨的机制和渠道。 最后,本文认为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对于平权措施是废止还是继续施行必须发挥明确的作用,正如其在一些关键历史时期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司法分支需要从法律上来引领整个社会进行思考,以期尽快找到解决方案。
【关键词】:平权措施 高等教育 多样性原理 种族意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71.2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论11-19
  • (一) 问题缘起与选题意义13-15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15-16
  • (三) 关键词的说明16-19
  • 一、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平权措施的司法先例19-28
  • (一) 开端:德方尼斯案19-20
  • (二) 里程碑式的巴基案20-22
  • (三) 密歇根的挑战:格拉茨案和格鲁特案22-25
  • (四) 新的开始:费雪案25-26
  • (五) 小结26-28
  • 二、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平权措施案件的司法框架28-35
  • (一) 平权措施的宪法及法律基础28-29
  • (二) 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推理29-33
  • (三) 小结33-35
  • 三、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35-41
  • (一) 大法官的政治倾向35-36
  • (二) 大法官的组成36-38
  • (三) 大法官的选任38-39
  • (四) 小结39-41
  • 四、 谁是法院之友(friends of the Court)?41-50
  • (一)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公众舆论的司法影响41-44
  • (二) 总统的影响力44-46
  • (三) 国会的立法努力46-48
  • (四) 各州的回应——加州 209 号提案与德州前 10%法案48
  • (五) 小结48-50
  • 结论50-57
  • (一) 多样性原理的道德基础50-51
  • (二) “乱象”中的和谐——对平权措施的不同认识51-52
  • (三) 美国最高法院与多样性原理52-54
  • (四) 多样性原理的法理分析54
  • (五) 多样性——美国政府的政治承诺54-57
  • 附录:部分术语译名对照表57-61
  • 参考文献61-7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2 吕亚萍;;反向歧视的平等意蕴——对巴基案的省思[J];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02期

3 胡晓进;;“肯定性行动”与逆向歧视——以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4 陈迎雪;;谈美国高等教育领域中针对亚裔的“平权歧视”[J];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11期

5 王凡妹;;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历史沿革——从法律性文件的角度进行回顾与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02期

6 马存利;;论美国高等教育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03期

7 张立平;论肯定性行动[J];太平洋学报;2001年03期

8 时春荣;美国的平权措施与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J];世界民族;2001年02期



本文编号:7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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