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凯公司诉刘首夷等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9-10 01:32
本文关键词:迪凯公司诉刘首夷等合同纠纷案评析
【摘要】:通过对迪凯公司诉第三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这一具体案件进行阐述和分析,从法院的审判情况出发,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第三工程公司项目部指定收货人构成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委托支付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违约金的性质及调减。进而着重分析引起本案争议的几个关键节点,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标准,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分,合同相对性,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及调减标准,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本案中收货人谭朝涵属于无权代理,后由第三工程公司项目部默示追认,,具备了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应从一般人的理性角度,采用客观标准;《委托支付函》属于债权转让合同,迪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嘉骐的签名不阻碍《委托支付函》的真实有效;本案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多个简单债权的违约金起止时间不应简单的一刀切,其适当减少的最低底线应该是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而且无论是哪种违约金,损失都不是构成要件,只是考量因素;另外,在对文义解释和瑕疵证据方面,法官应从诚实、公平、谦抑的视角出发做出权衡。迪凯公司诉第三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看似经济生活当中很普通的一个案件,实际上情节复杂,综合分析阐述后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关键词】:表见代理 债权让与 瑕疵证据 违约金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引言8-10
- 1.1 研究目的8
- 1.2 实践意义8-10
- 第2章 案情概要10-13
- 2.1 基本案情10-11
- 2.2 法院审理情况11-13
- 第3章 争议焦点13-16
- 3.1 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13-14
- 3.2 《委托支付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之争14-15
- 3.3 违约金的性质和调减幅度之争15-16
- 第4章 案件评析16-26
- 4.1 代理行为的效力应予确认16-17
- 4.2 《委托支付函》实质属于债权转让17-21
- 4.3 本案属赔偿性违约金21-26
- 结论26-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1期
2 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J];现代法学;2000年05期
3 何家弘;;关于“打人”的反思[J];证据学论坛;2001年01期
本文编号:8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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