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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贪污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05 05:18

  本文关键词:杨某某等贪污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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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贪污腐败在我国历代治国过程中皆有之。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历来重视对于贪污犯罪的打击,新中国建立后,为了确保从严治吏,先后五次对于贪污罪进行立法。我国现行刑法以五个条文对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配置给予了较为全面而科学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的日益复杂,财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贪污罪在对象、手段方面呈现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的特点。在国土领域的城市改建、征地拆迁等环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杨某某等贪污案即是典型一例,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否属于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但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能否认定为贪污罪的对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颇具争议。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应不拘泥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新特点,抓住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本质特征,明确“利用职务上便利”和“公共财物”的具体含义。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并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具有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安置土地使用权的,能够构成贪污罪。同时,只要事实上实际控制了所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就应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
【关键词】:贪污罪 土地使用权 职务便利 公共财物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4.39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绪论9-12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9-11
  • 1.1.1 选题背景9-10
  • 1.1.2 选题意义10-11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11-12
  • 第2章 案情概述12-15
  • 2.1 基本案情12-13
  • 2.2 判决结果及理由13-15
  • 第3章 本案法律上的争议焦点问题15-18
  • 3.1 杨某某非法占有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15-17
  • 3.1.1 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6
  • 3.1.2 本案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否属于公共财物16-17
  • 3.2 非法占有安置土地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贪污既遂还是未遂17
  • 3.3 杨某某非法占有安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数额争议17-18
  •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18-29
  • 4.1 杨某某对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的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18-26
  • 4.1.1 关于本案杨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18-22
  • 4.1.2 关于本案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共财物的认定22-26
  • 4.2 本案贪污既遂与未遂的认定26-27
  • 4.3 本案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27-29
  • 结论29-31
  • 参考文献31-33
  • 致谢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曹坚;;国有经济发展新模式下特殊贪污犯罪对象的认定问题[J];政治与法律;2010年01期



本文编号:97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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