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31 05:04
本文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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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并先后出台了各种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较大地提高了人们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恢复,野生动植物资源日渐更为丰富,然而在保护过程中,频繁发生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人类与动物争取资源和生存空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迫切需要国家对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给予必要的、合理的救济。但我国对该种损害救济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学术上对此相关法律问题也无专门研究。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所规定,且国家和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救济。因此,探讨怎样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给予合理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除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外,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探讨建立公平、合理的损害救济制度,跳出国家补偿范围,提出以“公共物件致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给予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群众最全面的赔偿,力图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的价值理念,是研究的最终目的。野生动物,将其定义为生存于天然自由状态下、非人工饲养的动物较为适宜,且损害救济范围除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以外,“三有动物”也是给群众带来较多损害的野生动物。此外,赔偿的损失不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要给予全面的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国家难以控制野生动物致害,为实现合理的救济,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国家承担损害救济责任。现行补偿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建立或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就要明确损害救济义务主体,确定损害救济范围和计算标准,建立损害救济基金制度、预算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确立损害救济程序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公共物件致害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3
- 第一章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概述13-20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涵义及性质13-16
- 一、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涵义13-14
- 二、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性质14-16
- 第二节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16-20
- 一、 救济的内涵16-18
- 二、 救济的理论基础18-20
- 第二章 我国有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立法及不足20-26
- 第一节 我国有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立法20-22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20-21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1-22
- 第二节 现行立法的不足22-26
- 一、 救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22
- 二、 责任主体不明确22-23
- 三、 救济范围不周延23-24
- 四、 救济经费不足24
- 五、 救济标准不明24-25
- 六、 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25-26
- 第三章 健全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具体设想26-35
- 第一节 明确损害救济的性质与归责原则26-27
- 一、 明确损害救济的性质为“公共物件致害赔偿”26
- 二、 确立损害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26-27
- 第二节 明确损害救济义务主体27-28
- 第三节 明确损害救济范围28-29
- 第四节 确定计算损害的标准29-30
- 第五节 确保损害救济的资金来源30-31
- 一、 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救济基金制度30
- 二、 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政府预算制度30-31
- 三、 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31
- 第六节 确立损害救济程序31-35
- 一、 损害救济申请程序31-32
- 二、 损害救济实施程序32-34
- 三、 损害赔偿司法救济34-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9
- 后记39-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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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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