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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理论视角下的尾号限行——反思与重塑

发布时间:2017-11-01 02:01

  本文关键词:公物理论视角下的尾号限行——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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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法上针对尾号限行的授权,并不足以支撑其正当性。因为这种"污染防治手段"事实上还具有"交通管制"与"物权限制"的效果。学界现有讨论集中于公权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问题,却忽略了尾号限行是针对"特定道路",而非"不特定车辆"作出的事实。对此,公物理论架起了机动车价值发挥与道路使用的桥梁,并逻辑自洽地将尾号限行的行为形式、内容、效果作为公物管理权的运作过程而纳入。如将尾号限行理解为"道路管理行为",则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对道路的所有权或《公路法》第8条第2款的概括性管理权。尽管这种正当性根据要受到"交通目的"的限制,但却是对基于"污染防治目的"作出的限行行为正当性的补充。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尾号限行 道路管理 道路警察 公用变更 一般使用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空间与路径研究”(14ZDC012)
【分类号】:D922.14;D922.68
【正文快照】: 引言 近期,北京市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举措又将尾号限行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1)尽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第4款与第96条第1款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出于污染防治目的“改善城市交通管理”、“根据污染等级限制

本文编号:11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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