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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6 09:29

  本文关键词: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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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污染已经成为海洋油气开发行业发展中不可不正视的问题。近期,无论是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还是我国渤海湾原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十分严重,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关注。而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一旦发生油污事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明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十分困难。因此,研究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明确责任归属、受害人索赔以及石油勘探开发的风险防范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总-分”结构,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明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归责原则及对责任主体进行分类。首先,在归纳总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明晰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钻井平台油污污染赔偿的适用;其次,对海上钻井平台实际作业中所涉及的主体进行特点分析,将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分为海上钻井平台油污侵权责任主体和保险人及财务保证人责任主体。 第二章研究对象为海上钻井平台油污侵权责任主体。海上钻井平台油污侵权责任主体是控制钻井平台生产作业的人,本文从钻井平台法律关系出发,对钻井平台所有人、承租人及油田开发人作为油污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他们身份认定的路径。 第三章研究对象为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责任主体。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是分担油污风险的人,本文对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了法律分析,并提出通过所签保险合同或保证合同认定其身份认定。 第四章,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阐明了完善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对其完善的相关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D997.1;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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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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