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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制与能源产业推动之探讨——以德国再生能源法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20 19:29

  本文关键词:政策法制与能源产业推动之探讨——以德国再生能源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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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传统石化能源耗竭及气候变迁等负面效应日益严重,以永续发展为目标,再生能源之开发利用备受关注,已成为世界各国能源政策的主要施政方针,其中多以立法手段积极推动.综观各国已提出亦或正在施行的政策和措施,皆由订定法令来体现,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发展目标,再透过具体而明确的强制规范或经济激励措施,进而得其实质成效.德国再生能源法相关法规范即为明证.德国于2000年制定全球首部再生能源优先法(Gesetz fürden Vorrang Erneuerbarer Energien),简称再生能源法(Ernererbare-Energien-Gesetz,EEG),至今已历多次修法.本文将从德国再生能源法制探讨,观其核心固定电价制度(Feed-in Tariff,FIT)与近年修法方向,说明德国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之背景及现况,希祈能就推动发展再生能源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
【基金】:行政院科学委员会101年度“能源科技计划:国际新能源政策及整体法规范体系的建立与趋势之研究(3/3)”计划(编号:NSC 101-3113-P-224-001-)
【分类号】:D951.6;DD912.6;F416.2
【正文快照】: 能源系国家之战略性资源,其攸关一个国家经济成长与社会发展,从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观之,伴随着发展的同时能源消费量也相应增加[1].德国系一高度发展之工业化国家,据世界银行(The WorldBank)统计,2010年德国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同时位全欧洲之首[2].然德国本土仅有煤矿及少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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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速度要与效益同步[N];酒泉日报;2011年

2 尼克·梅因 德勤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化服务部门总管 约瑟夫·斯坦尼斯 德勤律师事务所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实践独立高级顾问 斯坦尼斯咨询公司创始人 王林 编译;每家公司都应设立能源与可持续部门[N];中国能源报;2011年



本文编号:12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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