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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1-21 13:19

  本文关键词: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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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威胁生存安全的环境风险,,人们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安感。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下的环境风险,回应人们对安全保障的强烈诉求,刑法应将重心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移,以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形式实现对环境法益更为周延的保护。就此,论文在风险刑法的视角下对环境刑法的理论革新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论文首先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介绍了风险社会下风险刑法理论的崛起,并阐述了风险刑法理论的核心特征,即刑法介入早期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此同时,论文梳理了当前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与各国的立法概况,对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面对风险社会,各国不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但环境危机仍频频爆发,对此,笔者以为实有反思的必要。 论文的第二部分针对传统环境刑法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阐明了理论突破与理念转变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环境犯罪不断涌现,传统环境刑法难以应对。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刑法应当转变理念,确认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只有适用风险刑法理论,通过抽象危险犯的设置等途径,对环境犯罪进行积极的一般预防,才能更周延的保护环境法益。 随后,笔者以风险刑法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理论革新进行了探讨与论证。笔者重点阐述了理论革新的正当性依据,提出环境刑法的理论基点应当是功能化的法益侵害说与修正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以此为据,论文进一步论证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合理性,介绍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主要实现途径,并着重分析了抽象危险犯设置的必要性。 立足于笔者所倡导的风险刑法视角下的环境刑法理论,论文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言:一是立法模式的完善,主张设立环境犯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抽象危险犯;二是刑罚适用原则的确立,除了结果加重原则和双重处罚原则外,建议限制性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责任推定原则;三是刑罚设置的完备,主张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增设新的资格刑,并创设非刑罚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4;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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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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