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21 17:0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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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将这项国策落到实处,也为了创建生态文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愿,我国采取了多种手段营造、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刑事法律手段是诸多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却又是问题百出。 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功能在于保证环境刑事责任能够付诸实践,由应然走向实然。目前我国立法中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的有主刑、附加刑、非刑罚措施等几种形式,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现有的法定方式并不能满足打击环境犯罪的需要。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当然只是整个现行环境刑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建立良好的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对于实现环境刑事责任、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的意义重大。 通过对当前立法的分析,我国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短期自由刑的过泛适用以及部分自由刑畸轻畸重、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执行难、资格刑与非刑罚措施的缺失与规定不明确等几个方面。 为了完善立法、提高环境保护刑事手段的适用性,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我国在完善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立法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使用其他方式替代短期自由刑;转变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确立限额罚金制和罚金刑易科制;依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不同分别明确对环境犯罪适用的资格刑形式;重置非刑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并分类确立其具体形式。除此之外,在对资格刑与非刑罚措施的设定中要特别注意妥善处理与环境相关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进而决定哪些具体形式该纳入资格刑与非刑罚措施,并分别确定自然人和单位适用的具体形式。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8;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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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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