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技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1 18:12
本文关键词:我国高技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多次发生核泄漏、海洋油污事故等高技术环境污染事件,社会公众逐渐意识到辐射、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等高技术给人体健康、财产权益、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与传统环境污染相比,高技术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大范围、多层次的,高技术环境污染过程具有公害性和持续性,污染结果具有潜伏性和延伸性特点。但是,高技术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技术活动本身具有价值正当性,高技术企业因此承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高技术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关于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范围,我国只承认直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缺少对人身预期损害、精神损害、间接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关于损害赔偿限额,目前,,我国只在核污染和海洋油污污染领域适用有限赔偿责任,并未提及其他高技术行业。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体系,我国已有环境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的规定,但是,适用领域有限。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救济主要是依靠政府救助。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对高技术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有如下完善建议:第一,扩大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添加人身预期损害、环境精神损害、间接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第二,高技术行业,尤其是危险性高的行业,适用有限赔偿责任;第三,在相关立法中引入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建立企业财务保证和互助基金制度,并建立以政府救助为基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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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珊珊;徐芝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选择[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7期
2 姚慧娥;;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环境法律责任分析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能源与环境;2008年03期
3 蔡先凤;;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J];法商研究;2006年01期
4 佘少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财务保证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06年02期
5 刘燕;李军政;;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6 贾爱玲;;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年12期
7 王明远;法国环境侵权救济法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01期
8 何丽新;王功伟;;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钻井平台适用责任限制引发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1年07期
9 张耕,邓宏光;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J];现代法学;2002年02期
本文编号:12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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