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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04 23:16

  本文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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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侵权突破传统侵权行为的具有诸多特殊之处,使得侵权法所欲实现的补偿、惩罚和预防三大功能无法在这一特殊侵权领域得以实现。我们不得不考虑引入更加契合的制度弥补现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不足。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强调惩罚和预防功能的制度优势进入我们的视野。能否将其这种特殊民事救济方式引入环境污染侵权领域,且如何运用才能最大程度实现侵权法三大功能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本文由相互承接的三部分内容组成,文章之初从何谓环境污染侵权入手,进而剖析它的特殊之处,认为此种特殊侵权行为已突破传统侵权类型,需要突显惩罚与预防功能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剖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环保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得出,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时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三大功能,无法实现私法的实质公正。特殊类型的侵权类型需要特殊的民事责任方式与之相契合,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最佳候选者。随之,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起源发展和存废争议角度来分析它的特征、制度功能及存在的合理性。分析将惩罚性赔偿金引入环境污染侵权领域可以发挥的制度优势,从而奠定了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适用该制度的可行性基础。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详述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污染领域的具体适用条件,并从考量因素和计算模式两个层次入手,结合环境污染侵权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来分析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试图找到最合理的计算方法最大程度实现侵权法补偿、惩罚和预防的功能。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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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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