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
本文关键词: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2011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文章详细
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 作者:刘惠荣 刘秀 陈奕彤 网友点击量: 198 次 添加时间:2015-6-13 14:12:46
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
刘惠荣 刘秀 陈奕彤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北极地区人类活动的加剧及全球气候的变化使北极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以国际环境法的视角加以审视,北极现有的生态法律及其管理组织在进行生态安全及其环境风险防范时,由于缺乏全球视野而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在北极领土主权问题之外,北极存在着“部分公域化”的趋势。全球气候变化与北极的变化相互作用,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使北极生态安全问题能超越区域性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议题。以“公域”和“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作为理论依据,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可以突破区域性,从全球视野更好地保护北极生态;并允许容纳圈外国家,例如中国参与到北极事务中。中国应借助北极理事会等现有北极组织作为合作平台,积极主动地与极地组织进行国际合作,并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关键词:生态安全;环境风险;气候变化;全球公域;国际合作
一、北极生态安全对北半球乃至全球环境的影响
(一)北极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及生态安全威胁的表现
北极地区是一个对环境污染非常敏感的地区,北极的环境污染不仅威胁着北极地区的生态状况,而且也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北极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地球的两大冷源之一左右着全球的冷暖过程。北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整体健康水平的反映被称为北极的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的科学本质是通过脆弱性分析与评价,利用各种手段不断改善脆弱性以降低环境风险。[1]近年来,北极的生态安全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不仅北极圈内国家,而且北半球乃至国际社会都越来越关注北极生态安全问题。
北极生态系统存在自身脆弱性。从生态学的角度看,一个区域的生态安全及其生态系统的自修复或自净化能力是否脆弱是从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非生命物质以及能量这四个方面的数量大小、种类多少、运行条件难易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加以分析判断的。[2]北极地区的生产者的生产力是相当弱小的,消费者的种类也比中、低纬度的少且单一,而且作为分解者的微生物等的工作能力也是极为弱小,只是除了太阳能外的其他非生命物质及能量方面相对充足。另者,北极生态系统的自修复或自净化能力的强弱关键在于其能量流动和食物网链,由于北极地区的生物种类相当稀少,所以其食物网链的自修复或自净化能力也十分脆弱。由此可见,北极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较低,可塑性不强,多样性单薄,系统惯性小,因此它的生态系统极其脆弱,其生态平衡的恢复和重建也是相当困难的。
由于人类在北极地区的采矿、过度捕捞等活动日渐频繁,以及人类活动影响的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北极的生态安全遭受着日益严重的威胁。表现在:首先是北极地区的动物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威胁。由于原栖息地海水水温和盐度的变化以及食物的减少,动物的数量和生活范围也随之缩小和变化。其次,北极植物物种已经开始对气候的变化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北极地区的原生植物也正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人类原因所致的环境污染。除此之外,当地土著居民的传统生存方式也因北极地区生态系统的改变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二)北极生态安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密切联系
全球气候变化对整个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3]发布的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已经从科学基础、影响与适应、对气候变化减缓的社会经济评价等多个方面阐述并分析了气候变化的客观存在,其对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的深刻影响。
气候变化在近年来已经成为对所有国家都愈发具有现实意义的新挑战,就北极地区而言,气候变化已经把北极带入了一个新的纪元,而北极的气候变化也同样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了影响。
1、全球气候变化对北极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北极生态环境改变的根本和主导原因就是北极地区气候的变化,并造成了北极冰层的融化。北极所具有的独特自然条件和气候状况,决定了它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就气候变化而言,北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早期预警系统。北极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升高速度是地球上其他地区的两倍,[4]过去30年间,北极地区的年平均海冰量下降了约8%,海冰面积总共减少了98.84万平方公里。冰川和海冰的广泛融化,以及永久冻土层持续上升的温度都呈现了北极地区对气候变化敏感反应的特性。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进一步加剧,北极海冰极速融化,毗邻加拿大的西北航道很有可能在本世纪内通航。俄罗斯西伯利亚沿岸的北部海航道是北冰洋的另一条主要航道。在过去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对这些航道的开发利用的关注与日俱增。科技的进步和破冰船适航性的提高,以及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导致的北极海冰融化使得这两条航线的持续性商业通航成为可能,并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过往的通航船只势必会造成油污污染和通航噪声,繁忙的商业航线会导致附近地区生物品种的减少和迁徙,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冰层的融化也逐渐暴露出北极隐藏许久的矿产资源,使其更易于获取。而开采资源所带来的,同样是生态和环境的破坏。
北极地区的航道通行和资源开采也影响着本地土著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打乱了其依赖传统知识并与北极生境密切相存的生活节奏。北极地区海冰融化引起的海岸腐蚀也严重威胁了原住民的生活,80%以上的阿拉斯加人受到海岸腐蚀的威胁。
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结果在北极这一地区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环境、动物和人类的生存状况。
2、北极生态环境的变化对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反映和影响
北极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还将反作用于气候系统,从而影响到全球的气候和环境。北极冰川所储存的大量淡水注入海洋将使海平面上升,海冰的大量融化使得北极地区反射太阳光能力减弱,这也将进一步引起气候变暖。[5]
北极的海冰融化也会影响到北极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流和天气,引起包括欧洲和北美洲地区在内的气温和降水变化,从而严重影响到这些地区的农林业和供水系统。北极的冻土和湿地所储存的大量碳,数量相当于大气碳含量的两倍。随着北极气候变化,冻土也在日益融化,并以惊人的速度向大气中释放出二氧化碳和甲烷,使这两种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含量不断上升。北极理事会发布的“北极气候影响评估”(ACIA)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影响的范围包括:北极气温的极速上升及其对整个世界的影响;北极植物生长区域的改变;动物物种数量、分布情况和活动范围的改变;以及沿海国经受暴风雨频率的增加。
3、北极生态安全因气候变化而成为全球性议题
人类活动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引发了北极的生态危机,气候变化使北极当前的生态系统所面临的风险急遽加大。北极现有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减缓了北极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过程,但并未达到恢复北极生态和其生物多样性,维持北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效果。这是因为缺乏一种全球性的视野。气候变化对北极的影响是十分严峻的,但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绝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性问题,而是全球性议题。在国际环境法的视野下,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其引发的北极生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北极生态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北极的气候变化影响着全球的气候变化进程,全球气候变化减缓的迫切性使北极的生态安全问题集聚了前所未有的能量。在国际环境法的视野下,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完全可以成为国际社会维护北极生态安全的理论依据,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于北极的除领土主权以外的各个核心矛盾,气候变化都与之有着直接的甚至决定性的联系。气候变化作为“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使北极生态安全问题能超越北极区域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议题,它是连接北极生态安全和全球视野的纽带。
二、对有关北极生态安全与风险防治的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的考量
(一)对北极生态法律的考量
北极圈内有八个主权国家,彼此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划界争端、航道权属争端以及自然资源争端。与此同时,各国为了自身利益需求又保持着彼此间的合作,并排斥北极圈外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北极事务。[6]鉴于北极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和主权纷争的特殊性,当前并不存在专门适用于北极的条约,但现阶段有很多国际条约的环境保护条款与北极的生态相关,或者可以适用于北极地区。最主要的包括《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目前还不存在一个专门生态意义上的国际条约。目前对北极较有针对性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条约主要集中于:有关大气和气候的国际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保护三个方面的国际条约;《北极环境保护宣言》和《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共同文件》等没有强制效力的软法;以及环北极国家国内法律的相关条文。但它们均显现出以下特点:
1、缺乏全面性。涉及北极生态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以及各北极国家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对生态系统、生态安全的全局性和宏观上的关注,只是侧重于对某环境要素的保护,或是强调北极某些特定资源的开发和某些污染的防治。可见现有的保护北极生态的法律只是各种保护北极单个环境要素的北极环境法律的集合,还不能称之为北极生态法律制度。
2、缺乏整体观。保护北极生态的相关环境立法往往是依据北极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来进行选择性立法的,如制定了保护北极熊、候鸟等单独物种的法律。但是,其体系都是不完善的,很难维持北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可以说,北极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是不完善的,没有与南极相似的公约框架,而是采取了以逐个物种为基础进行保护。
3、缺乏体系性。北极诸多环境法律存在于不同法域,,呈现出不成体系性。北极涉及诸多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主体、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形成条约冲突。北极缺乏一个权威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发挥立法作用,导致各种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律法规令出多门、目的手段各异。而各国的专门立法也缺乏国际组织的监督与制约,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势必在不同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适用中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从而产生了适用于北极的法律、政策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
4、缺乏协调性。北极国家间跨界矛盾突出。由于环境本身具有无边界性和流动性等特点,跨界矛盾决定了北极的生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扩张为国际性的生态危机和生态破坏。
5、缺乏约束力。与北极生态安全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大都以“软法”为主。当前在北极最为有成效的合作方式则体现在环境合作方面,但环境保护属于“低度政治”,被迫从属于各国的主权。目前北极地区的合作机制大都是采取没有约束力的“软法”形式,主要包括协议、宣言、项目等,而非公法或条约,法律地位大打折扣。这种“软法”形式的合作机制缺乏实施的保障,对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承诺,很难应对北极日益紧迫的生态损害。
(二)对北极生态环境管制组织的考量——以北极理事会为例
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一个影响力较大的区域组织,其初始职能是协调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执行和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北极现有的组织中是最具有生态环境管制功能的组织。它所发布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PES,1991)是第一个指出保护北极环境重要性的协议,强调北极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并使创建该战略的参与方意识到北极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并不是由一个国家引起的,也并不仅仅表现在单个国家,而是广泛存在于整个北极区域中,因此要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北极环境。北极理事会及AEPS在保护北极环境,提高国际社会意识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制定政策性软法的国际高级论坛,其政策性机构的性质和其制定无约束力“软法”的职能限制了它在北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不仅如此,与其他协议不同的是,北极理事会的秘书处是轮换更迭的,时间极短,每两年就有新任秘书处主席决定其目标和实施方式。众所周知,在管理分散的北极地区,一个环保目标的实现绝不能够在仅仅两年之内完成。这就意味着每两年新确定一次的目标计划将严重影响实际工作的进行程度,造成实施上的不稳定性。此外,北极理事会有可持续发展、北极监测与评估、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北极污染物行动计划、北极动植物养护、突发事件预防反应六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都有各自的秘书处、工作驻地、会议机制、开展科学考察和实施北极理事会计划的组织机构。因此它们与北极理事会关系不够紧密,北极理事会本身也缺乏一个永久性的秘书处。[7]
北极气候影响评估报告(ACIA)使国际社会对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北极环境的关注逐渐加深,北极理事会在气候变化的压力下能否继续发挥充分作用也成为当下的现实问题。从当前情形来看,北极理事会并没有为北极地区在其生态和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提供多少贡献和支持。北极理事会是否应该改变它的战略及其组织结构来增强其在减缓气候变化过程中的行动力,是它在新时期所面临的挑战。非北极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到北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中,北极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资金机制、法律地位和强制力如何在其成员方的努力下得到加强,这些都直接决定了北极理事会在未来北极环境治理中所能发挥的角色。
在北极八国中,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呈三足鼎立之势。欧盟是北极理事会的特别观察员(Ad-hoc Observer),在欧盟成员国中有三个成员国丹麦、瑞典、芬兰同属环北极八国,在北极地区享有领土,其中丹麦还是北极沿岸五国的其中一员。冰岛和挪威作为北极八国中的非欧盟国家,也同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与欧盟有较为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欧盟成员国的法国、德国、荷兰、波兰、英国、西班牙也已经获得北极理事会永久观察员的地位。北极理事会基本被北极沿岸国所垄断,并由北半球主要发达国家列席为其正式成员。迄今为止,中国尚未被北极理事会接受为正式观察员。
在2011年5月12日,北极理事会第七届部长级会议发布的北极理事会宣言中,提出只有承认北极国家对北极的主权和特别管辖权,才能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显示了北极八国对北极区域的控制,以及对北极圈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排斥。当前中国申请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的进程面对着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前所未有的压力。
三、国际环境合作在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治上的适用
(一)国际合作的合理性分析
以国际环境法视野看待北极的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治,并将此问题置于国际环境法的范畴之内秉承全球共治的理念开展国际合作,其法理根据在于北极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迄今为止,围绕着北极法律地位问题的争执仍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根据现行海洋法理论和规则,北极八国或者北冰洋沿岸五国可以主张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除此之外北冰洋可能仍有部分公海或国际海底区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则作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开发,它们都不能作为国家占有的对象。[8]也就是说,在北极地区,虽然从整体上将北极定位于全球公域尚不可行,但其部分地区公域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航道、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治理上。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北极圈外国家理应有权对涉及这些方面的北极事务进行参与。有学者认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治理,基于其义务性可以归属为纯粹的公共物品[9]。国际社会在北极生态安全和防治环境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关注,以及进行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北极生态安全得到全球关注的原因在于它对全球气候变化尤其是北半球气候变化的巨大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为我们加强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影响力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即“人类共同关注事项”,这一概念最早恰是出现在气候变化领域。[10]目前,人类共同关注事项成为专门调整以往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但国际社会对其具有共同利益的活动或资源的国际法概念。虽然人类共同事项的概念尚未成为国际法习惯法,但是它已经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国所接受,并应用于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两大领域,在短暂时间内已经有大量国家实践予以支持。而且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实践来看,“人类共同关注事项”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与国家主权是兼容的,它虽然强调各国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重要性对相关活动和资源有进行共同保护和管理的义务,但它并不排除各国对国际社会共同关注事项的相关活动与资源的主权,而且各国的主权是各国程度保护共同关注事项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二、各国对人类共同关注事项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三、发达国家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上负有“团结协助”(solidarity)任务。[11]
北极是应对气候变化中极重要一环,北极气候变化也应属于“全球共同关注事项”,这一概念可以成为中国在相关的北极国际事务上参与的依据和基础。如前所述,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对全球气候公共治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作用,理应成为全球气候公共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在气候变化的视野之下,与北极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北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原住民权利等部分内容可以考虑被纳入到全球气候变化磋商的讨论之中。在气候变化主题下,很多矛盾迎刃而解,北冰洋沿岸国家的主权和主权权利可以得到充分尊重,各国基于其主权管辖范围、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对于北极气候变化事务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北冰洋沿岸国家可以在这一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且将更多地极地外国家“团结”进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可以共同分担保护北极气候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这一主题既可以将其他北极问题联系起来,同时又不触及其他北极核心权益的分配。
(二)国际合作的具体路径
北极的生态保护合作需要全球共治,而且北极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全球生态的影响决定了北极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行国际合作需借助一定的平台和机制,在北极复杂的政治格局、特殊地理位置和尖锐的利益冲突中,还无法形成比较稳固的有协调和管理作用的平台。权衡现有的各种区域的、全球性的组织,相比而言,在处理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问题上,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最为适宜的是借助北极理事会这一现有组织作为合作平台,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就紧迫和现实危险的议题,加强国际合作;以北极理事会为平台,推动以北极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为主题的协议或软法的订立,最终达到北极生态安全治理的目标。
以北极理事会作为现有的保障北极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治区域国际组织的理由是:首先,北极理事会就所探讨的北极事务而言,包含了所有有代表性的国家与组织,代表了北极地区和国际上同北极有着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方。第二,北极理事会虽然现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执行和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其现有职能也包括“促进北极事务合作”以及“发布与北极事务相关的信息和促进这方面教育”,其所出台的报告和计划中,也包括大量环保之外高度政治领域的工作,如北极海洋战略计划、北极未来航运活动的预评估、北极石油和天然气评估等。第三,主导北极发展的北冰洋沿岸国家中,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已经明确提出希望将北极理事会发展成为具有更广泛权限和更大权力的正式的北极区域组织。就是说在北极国家内部也有推动其向上发展的驱动力。
通过明确北极理事会国际法地位的条约,明确其由政治讨论、国家监测和专业技术的国家政府间论坛向区域性立法、环境战略执行、资源勘探开发协调的国际组织的转化,为运输、捕鱼、石油和天然气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准备做出规定,进行风险防治的同时以维持北极的生态安全。总体上说,通过改良北极理事会这一组织,利用其平台,使北极圈内国家和圈外国家充分开展国际环境合作,沟通信息,制定保护北极生态安全和实现生态风险防治的政策法律以及技术规范,从而克服现有北极生态法律的整体性协调性欠缺、约束力软弱的弊端。
四、中国的应对
中国身为北半球国家,北极的生态安全无疑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必须对北极生态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治予以高度关注。从中国的北极考察规划来看,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北极气候变化带给中国的影响,目前的科研活动也主要是围绕气候变化展开的。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实际情况来看,话语权和影响力有限,参与领域基本集中于科研,另外北冰洋沿岸国家对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实际上抱着近乎于“警觉”的态度。因此,中国在北极缺乏共同利益诉求和立场的合作伙伴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力争建立稳定的合作模式,扩大其在北极事务区域合作的影响力。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想要克服上述困境,气候变化无疑是中国最好的切入点,一方面北极气候变化在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有着重要影响,并且中国的气候变化治理行动也将对北极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气候变化事务属于低度政治领域,可以让北冰洋沿岸各国更好的接纳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参与其中。此外,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则和理论也为这一途径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2011年5月12日北极理事会的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上,理事会确立了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方针,并指出这将是下次国际极地年的主要研究工作。这也为中国未来的北极事务合作增添了一个新的契机。中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能否借这次机会参与到北极事务的气候变化合作中,从而谋求到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的位置,是当前亟需加以研究的。
综上所述,考虑到北极沿岸国及其所代表的北极理事会对圈外国家的排斥,在对北极现有的生态法律和生态管理组织进行考量之后,引入了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全球公域”和“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两个概念,以气候变化为纽带,加强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扩大中国在参与北极事务中的深度与广度,是克服当前北极生态安全及风险防范的局限性,并增强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影响力的可靠路径。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of the Arctic is confronting serious threat in the era of intensification of human activities in the Arctic and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because of lacking a global perspective,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limitation in the existing ecological legal documents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when protecting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and prevent environmental risks in the Arctic. Except the issues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n the Arctic, some parts in the Arctic may become “public domain”.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the change of the Arctic interplayed deeply. As a “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 the climate change will make ecological security issues of the Arctic transcend the limitation of regional, and become a global issue. With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public domain” and “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ay transcend regional and protect the Arctic ecology more properly from the global perspective. This kind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ill also include more non-Arctic states including China participating in the Arctic affairs. China should positively cooperate with the polar organizations on the platform of Arctic Council, and establish associated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Ecologic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Risks; Climate Change; Public Doma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作者简介:
刘惠荣(1963-),女,山东济南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
刘秀(1985-),女,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
陈奕彤(1986-),女,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
[1] 崔胜辉等:《生态安全研究进展》,《生态学报》2005年第4期。
[2] 《科学家称地球生态系统正在逼近九大极限》,,最后访问2011年7月7日。
[3]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4] 刘惠荣,陈奕彤:《北极法律问题的气候变化视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
[5] WWF呼吁减排二氧化碳,阻止北极冰雪融化,?id=149,最后访问2011年7月7日。
[6] 2008年北冰洋沿岸五国在伊鲁利塞特会议上发布的共同宣言中强调五国对北极绝大部分的主权和管辖权归属持相同态度,没有必要重新制定一个全面的国际性法律模式来治理北冰洋(We therefore see no need to develop a new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to govern the Arctic Ocean)。2011年北极理事会宣言指出,只有承认北极国家对北极的主权和特别管辖权,才能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
[7] 刘惠荣,陈奕彤:《北极环境治理的法律路径分析与展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2期。
[8] 参见黄自雄:《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国际论坛》2009年第6期。
[9] 参见严双吾、李默:《北极争端的症结及其解决路径——以公共物品的视角》,《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0] 如1988年联合国大会第43/53号决议《为人类今世后代保护气候变化》中“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事项。”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中确认“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力影响”为人类共同关注之事项。
[11] 秦天宝:《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97页。
版权声明:本站为非盈利型网站,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或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取得联系。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关键词: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生态安全及其风险防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2757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127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