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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

发布时间:2018-03-25 06:09

  本文选题:贫困 切入点:原生贫困问题 出处:《武汉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摘要】:环境法应对环境问题,毋庸置疑;而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似乎颇令人费解,以致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环境法学者就这一选题开展系统研究。然而,在国外学术研究领域,这一选题并不“新鲜”。早在1992年,美国学者Luke W·Cole就在论证“环境法及其传统实践无法有效满足穷人的需求”的基础上建议颁布“环境贫困法”。在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贫困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的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我们呈现出这样一片图景:越来越多的人贫困化,与此同时环境的恶化也在不断加剧。大量实证研究结论表明:环境问题“真空带”并不存在,环境法学者不得不放弃将环境问题之解决作为唯一重要目标的想法;环境法作为多元利益调整的工具,不能不关注其中的贫困问题。 “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这一选题的提出,绝非建立在“贫困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致因”的逻辑起点上;相反,从国际层面上看,因贫困导致的环境问题与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事实上,本选题来自于对环境法“有何用”、“为谁而用”以及“如何用、如何发展”的深入思考过程中。法律是利益调整的工具,环境法亦是如此;环境法就是通过对个体欲望和自我扩张本性的适当控制、对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对个体欲望的适当控制的“度”在哪?能否为了确保明天荒野野花的盛开而剥夺穷人从自然资源中获取明天早餐的权利呢?“精英立法”体制下的坏境法会不会不仅没有保护穷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且给穷人捆缚了“新的羁绊”?将解决环境问题视为唯一重要目标的环境法是否会导致新的贫困?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正是建立在对这一系列问题答案的探寻基础之上。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系统论证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之合理性,并试图探求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途径。为了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围绕“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主题,依据“应对什么-为何应对-何以应对”之逻辑进路开展分析论证。 终结贫困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梦想。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生活的历史就是一部减贫、反贫、脱贫的历史。随着对贫困的认识从“收入贫困”到“能力贫困”再到“一种综合性缺乏的社会现象”的逐步深化,以及建立在权利和制度分析基础上的贫困本源论观点,我们再也无法漠视法律在反贫困中的作用。当然,环境法并不能应对任何贫困问题,识别其调整能力范围内的贫困问题是本文开展研究的第一步。通过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论,本文以人的行为活动为分析因子,将环境法应对的贫困问题划分为两种类型,并分别界定为“原生贫困问题”和“次生贫困问题”。这一分析模型在本文第三章关于国(区)际环境法律政策及相关实践的考察中得到了印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依据本文预设的研究目标所构建的理想模型,只是一种思维分析工具,并非是现实的完全重现。 紧接着本文分别从理论分析和国(区)际环境法律政策文献考察两个方面论证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的合理性。从理论层面分析,在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演进中,环境法在解决原生贫困问题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导致的恶性循环的同时,几乎不可能对其贫困问题视若无睹。在穷人缺乏权利以及相应能力自救的时候,环境法应该对其加以拯救,确保最少受益者的利益才符合实质正义的原则要求;面对资源匮乏以及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的初始分配状况,环境法有必要通过倾斜保障穷人享受基本资源的权益来实现“二次正义”;环境法的“二次正义”还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特别牺牲者”的补偿上,杜绝造成新的贫困。尽管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然而直至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才真正承认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与此同时,贫困问题,人类的“老朋友”也走进了国际环境法的视野。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热内卢,再到约翰内斯堡,屡次会议通过的宣言或申明都在发展的议题下将贫困问题与环境问题结合起来,警示我们高度重视“法律世界地平线下所隐藏的这个一般问题”的重要性。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消除贫困为终极任务的国际组织通过实践的洗礼也逐渐意识到,减缓贫困亦是环境政策可以大展拳脚的领域。 在证成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合理性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两章分别从原则和制度两个方面探寻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途径。代内公平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应对原生贫困问题和次生贫困问题的“普适性”原则。针对原生贫困问题,环境法采用旨在实现“利益共生”的法律原则,即生存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针对次生贫困问题,环境法采用旨在实现“利益共进”的法律原则,即保护优先、公平利用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养护者受益原则。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的基本制度包括两大类,即以“赋权”为中心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和社区共管制度,以及以“补偿”为中心的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就我国而言,“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是一个全新的、复杂的选题,同时也是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如何更好地服务“民生”,是我们党和政府当前及今后工作中的重点。温家宝总理曾不止一次地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并特别强调“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本文的研究工作仅仅是站在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归类与分析,抛砖引玉,以期“贫困问题的环境法应对”能成为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新的兴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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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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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6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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