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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的作用机理及其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3 03:42
  生态环保村规民约是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独特价值。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生态环保价值源于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并依托与国家法律政策、民族自治立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贵州黔东南苗族和侗族的实例说明,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已起到了提高生态环保效率,延续传统生态文化的作用,但因其简陋性与含糊性,存在着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一定的矛盾冲突。提升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的作用,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中强化村规民约的作用地位,完善村规民约的生态环保内容与实施机制,协调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贵州民族研究.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族地区的生态环保村规民约及其作用机理
    (一)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是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产物
    (二)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生态环保作用的形成根源
    (三)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生态环保作用的实现机制
二、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生态环保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以黔东南苗族侗族为例
三、当前民族地区生态环保村规民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洛香村侗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民族志[J]. 周相卿,史伟灿.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2)
[2]“榔规”运行的文化机制——以贵州雷山甘吾苗寨“咙当”仪式为例[J]. 赵旭东,周恩宇.  民族研究. 2014(01)
[3]黔东南榕江、从江月亮山区苗族风俗改革“埋岩议榔”实录[J]. 徐晓光.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3(02)
[4]“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关于族别调查的认识与思考[J]. 秦和平.  民族学刊. 2013(05)
[5]瑶族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固有习惯法——以广西金秀六巷为考察对象[J]. 罗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6)
[6]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与森林资源保护——贵州省都匀市三个布依族村寨的调研报告[J]. 温佐吾,朱军,吴秋林,吴冬生,马宏勋.  林业与社会. 2003(05)
[7]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 苏力.  法学评论. 2001(03)
[8]改革开放中两个苗寨的变迁——黔东南西江、金井苗寨调查报告[J]. 黄淑娉,龚佩华.  贵州民族研究. 1992(03)
[9]论苗族议榔的社会属性和作用[J]. 张永国,吴爱平.  贵州民族研究. 1983(02)

博士论文
[1]法律多元视野下的村规民约实证研究[D]. 刘建刚.中央民族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民族地区基层民主建设背景下的村规民约[D]. 石培培.中央民族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8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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