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研究——助推农村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31 02:1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面向全国范围开始实行的标志,但新的制度总会引发新的问题,在实行试点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思。从我国现行法律看,立法并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联诉讼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定位,造成了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磋商程序不知如何展开等问题。本文主要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展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对磋商程序的性质进行界定、建议对赔偿金进行统一管理,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推农村生态保护、乡村振兴。
【文章来源】:农村实用技术. 2020,(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对比分析
1.1 相同之处
(1)适用范围具有契合性。
(2)制度功能具有重叠性。
(3)制度目具有一致性。
1.2 不同之处
(1)理论基础不同。
(2)诉讼程序与诉讼标的不同。
2 关于磋商制度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
4 关于赔偿金的管理
本文编号:3373970
【文章来源】:农村实用技术. 2020,(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对比分析
1.1 相同之处
(1)适用范围具有契合性。
(2)制度功能具有重叠性。
(3)制度目具有一致性。
1.2 不同之处
(1)理论基础不同。
(2)诉讼程序与诉讼标的不同。
2 关于磋商制度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
4 关于赔偿金的管理
本文编号:337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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