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6 21:05
本文关键词: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退耕还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直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目前我国退耕还林相关规范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只是《退耕还林条例》,它仅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而退耕还林工程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巨大工程,它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仅仅以行政法规来加以管理是明显不够的。当前退耕还林尚存在诸多法律制度问题亟待解决,由于退耕还林是一个实践性的工程,实施工程的地理环境之间差异巨大,单纯从理论上论证远远不足,因此要结合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西北五省份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更具可操作性上来完善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 《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在监督管理方面,退耕还林管护检查制度不合理,补助与管护挂钩不合理,有可能加重退耕户的义务。在实践中,根据现有的规定,使退耕户采伐林木存在一定的困难性,对其所有的林木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耕户养护、管理的积极性。在补偿补贴方面,补偿标准未能体现地区差别、植被差异;生态林的补贴时间过短、经济林的补偿期限太短;补偿发放混乱,发放政策不稳定。以上冲突与混乱问题,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制度约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环境问题。 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开展的主要对象,可以说西北各省区是我国今后退耕还林的重点地区,保证西北各省区退耕还林的健康持续推进,是对西北各省区及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都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首先,制定《退耕还林法》。其次,明确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尤其重要,这是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的必要条件。最后,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补助比照粮价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问责机制的建立,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只有从制度上把《退耕还林法》规定出来,,荒漠化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结合西北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建立适合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利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整体治理,是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生态文明的法制要求。
【关键词】:退耕还林(草) 法律规制 西北地区
【学位授予单位】:长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7
- (一)选题来源、背景和意义9-11
- 1. 选题来源9
- 2. 选题背景9-11
- 3. 选题意义11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1-15
- 1. 国内研究现状11-13
- 2. 国外研究现状13-15
- (三)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15
- 1. 研究内容15
- 2. 创新之处15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5-17
- 1. 研究思路15-16
- 2. 研究方法16-17
- 一、西北各省区退耕还林(草)实施状况17-28
- (一)甘肃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17-19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著17-18
- 2. 还需增加还林任务18-19
-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19-22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著19-21
- 2. 存在的主要问题21-22
- (三)陕西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22-23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著22
- 2. 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22
- 3. 村民生存权利充分行使22-23
-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23-25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著23
- 2. 土地现状不容乐观23-24
- 3. 值得借鉴的地方24-25
- (五)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状况25-28
- 1. 退耕还林成效显著25
- 2. 生态改善拉动经济发展25-28
-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有法律制度及其缺陷28-35
- (一)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和矛盾28-29
- 1. 与《宪法》的冲突28
- 2. 与《土地承包法》的冲突28
- 3. 与《土地管理法》的冲突28-29
- 4. 与《物权法》的冲突29
- 5. 与《森林法》的冲突29
- (二)监管制度不完善29-30
- 1. 退耕还林管护检查制度不合理29-30
- 2. 有可能加重退耕户的义务30
- 3. 补助与管护挂钩不合理30
- (三)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30-31
- 1. 退耕户实现林权困难30-31
- 2. 林权流转制度不健全31
- 3. 林权主体混乱31
- 4. 林权证发放混乱31
- (四)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31-35
- 1. 补偿标准不合理31-32
- 2. 补偿期限太短32
- 3. 补偿发放不合理32-35
- 三、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的完善35-42
- (一)制定《退耕还林法》35
- (二)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35-36
- 1. 明确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35
- 2. 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35-36
- 3.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36
- 4. 加强法律制裁力度36
-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36-37
- 1. 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36-37
- 2. 补助比照粮价实行37
- (四)加强相关机制的法律保障37-42
- 1. 生态补偿机制37-39
- 2. 问责机制的建立39-40
- 3. 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40-42
- 结语42-44
- 参考文献44-47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47-48
- 致谢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陈志新;杨巧红;高桂英;;宁夏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现状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22期
2 高椿翔,高杰,邓国胜,焦桂英;林粮间作生态效果分析[J];防护林科技;2000年03期
3 李冰雪;龙振江;;退耕还林问责机制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28期
4 杨其嘉;;国外发展林业的政策导向[J];国外林业;1990年03期
5 万晔;李吉均;刘勇;李存;;“退耕还林”对水土保持的作用剖析——以长江上游重点水土保持区为例[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8年01期
6 赵晖;;我国政府问责的制度性障碍及其消解[J];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01期
7 陈祖海;;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10期
8 向青;尹润生;;美国环保休耕计划的做法与经验[J];林业经济;2006年01期
9 杨新华,章升东,陈志军;对我国退耕还林的可持续性思考[J];林业经济问题;2003年04期
10 孔凡斌;;退耕还林(草)工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林业科学;2007年01期
本文关键词: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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