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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10 14:5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很多人都忽视了在其身后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的特殊性。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单纯的生态损害,也有可能会导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复合型损害。所受损害不同,对应的救济机制自然也不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仅应救济纯粹的生态损害,同样的,纯粹的生态损害也仅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救济客体的认定,有助于认识此项制度中的其他问题,也有利于厘清环境案件中的各种诉讼制度体系。 

【文章来源】:黑河学院学报. 2019,1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缘起
二、环境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
    1.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2.环境公共利益的含义
三、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属性和保护的复合性
    1.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辨析
    2.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属性决定其保护手段的复合性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 薄晓波.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J]. 蒋莉,赵宇.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9(01)
[3]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分——回归诉讼本来面貌[J]. 黄大芬,张辉.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研究[J]. 乔刚,赵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5]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制度适用[J].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02)



本文编号:353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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