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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法律定位——以城市环境制度事例为考察的对象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8
  中国快速城市化导致了在既有城市规划中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大量冲突事件。本文以典型事件厦门PX事件为标志,整理了该事件前后有关城市环境法律制度中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状况和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在内的相关案件,并通过以公众参与对行政活动的行为约束程度为横轴和以结果约束程度为纵轴的分析框架,尝试对十年来我国公众参与状况进行法律上的定位,努力为公众参与融入法学研究寻找可能的路径。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图文】:

公众参与的法律定位——以城市环境制度事例为考察的对象


图1:分析框架示意图

阶梯,纵轴,程度,行政机关


义务要求,而是基于自身的裁量。纵轴“结果的拘束程度”表示参与者的意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结果的影响程度。有关这一问题至今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例如,早期谢莉·阿恩斯坦(SherryAmstein)的《公众参与的阶梯》①就是这方面的经典之作。图2左边粗线部分的表格反映了该文献的内容。现今在考察视野上可以纳入后续的一些研究成果,如日本学者归纳出的观察分类方式“原科五阶梯论”(图2)②。图2:纵轴-参与的阶梯纵轴的最下端表示行政机关所受的法律上的拘束力最小,相应的公众参与仅仅只是行政机关收集信息而已。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要参考这些相关信息,但不受这些信息的制约。纵轴越向上则法律上的拘束程度越高,最上端达到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决定时必须服从公众作出的决议的程度。这类例子中最典型或最极端的是“公决”方式。在纵横两个轴相互交叉所形成的范围之内,存在着四个象限。四个象限各自反映出不同类型的参与方式在法律上的定位。在第Ⅰ象限中,公众参与作为一项行政机关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性义务,且在经过公众参与的程序之后,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公众作出的决议,负有执行该决定的义务。在第Ⅱ象限中,公众参与同样是一项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性义务,但适用该程序的目的在于收集有关的信息,如利害关系人的主张,学者专家的建议等等。因此,参与者的意见主张只是提供给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参考资料,其并不拘束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怎样的决定。当然,不同的义务性法律规定中,对行政机关在考虑这些意见主张的义务强度上会有大校第Ⅲ象限无论在“行为的拘束程度”还是在“结果的拘束程度”方面都是属于最弱的范围。在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及其消解——以“PX事件”为中心[J]. 陈海嵩.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7(00)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J]. 金自宁,刘力豪.  中州学刊. 2017(02)
[3]新《环保法》公众参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汪劲.  环境保护. 2014(23)
[4]风险决定的理性探求——PX事件的启示[J]. 金自宁.  当代法学. 2014(06)
[5]公共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及其公众参与模式研究——以广州市番禺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为例[J]. 侯璐璐,刘云刚.  城市规划学刊. 2014(05)
[6]跨越专业门槛的风险交流与公众参与透视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J]. 金自宁.  中外法学. 2014(01)
[7]我国邻避设施规划公众参与困境研究——以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为例[J]. 郑卫.  城市规划. 2013(08)
[8]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市海沧南部地区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J]. 朱谦.  城市规划. 2012(06)
[9]“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J]. 朱芒.  中国法学. 2010(03)
[10]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与制度保障——厦门市“PX项目”事件引发的讨论[J]. 赵民,刘婧.  城市规划学刊. 2010(03)



本文编号:353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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