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9 23:39
  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预防性司法救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集中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事后司法救济。这种事后司法救济模式具有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救济对象、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为救济依据的特点,系按照侵权责任救济模式的法律推演。然而,其无法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我国需要从预防性司法救济角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实现以行政机关行为为救济对象,禁止令为救济手段,环境法律规范为救济依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应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治未来发展关注的重点。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7(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价值阐释
    (一) 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缘起
    (二) 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价值阐释
二、 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面临的困境
    (一) 补偿性司法救济对象的困境: 以侵权损害结果为救济对象
    (二) 补偿性司法救济手段的困境: 以侵害责任承担方式为救济手段
    (三) 补偿性司法救济依据的困境: 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为主的问题
三、 域外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立法例之考察
    (一) 德国的环境团体公益诉讼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立法考察
    (二)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立法考察
    (三) 日本的环境诉讼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立法考察
四、 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实现路径
    (一) 预防性司法救济对象的突破: 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
    (二) 预防性司法救济手段的突破: 建立禁止令或中止请求制度
    (三) 预防性司法救济依据的突破: 建立适用环境法律的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解读[J]. 吕忠梅,焦艳鹏.  环境保护. 2017(18)
[2]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J]. 王曦,张岩.  交大法学. 2015(04)
[3]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陶建国.  德国研究. 2013(02)
[4]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之再探讨[J]. 彭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5]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研究[J]. 郝海青.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6]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J]. 陈维春.  现代法学. 2007(05)
[7]日本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法的新展开》译评[J]. 梅泠,付黎旭.  环境资源法论丛. 2002(00)



本文编号:35796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5796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0a0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