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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立法域化

发布时间:2022-01-12 03:20
  我国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序言后,环境立法不断改革以适应我国绿色发展道路的需求,就目前来看,仍不能更好的服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立法从被动防治型到主动防控型的转变过程中,将域化引入到环境立法模式中来,制定域化形态的环境法,能够保证环境治理在立法层面上的整体化、精确化、综合化。文章首先对环境立法域化这一名词解释后,提出了域化型环境立法的具体类型以及特点,最后就域化型环境法实践提出了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立法域化的概念
二、环境立法域化的类型及特点
    (一)具体类型
    (二)特点
三、域化型环境立法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环境法学有关环境域化的研究
    (二)坚持立法的科学性
    (三)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四、借鉴域外环境立法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美国第四代环境法中“一体化多模式”的治理方式[J]. 蔡守秋,王萌.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11)
[2]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保护法立法原则解读[J]. 王文革,陈耿钊.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3]流域法治何以可能:长江流域空间法治化的逻辑与展开[J]. 陈虹.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10)
[4]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J]. 徐以祥.  现代法学. 2019(03)
[5]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J]. 邓思奇.  法制博览. 2016(08)

硕士论文
[1]完善我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D]. 赵全璧.东北林业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5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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