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司法保护与《矿产资源法》修改——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三起矿业权行政裁判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20 12:48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矿业权既体现私人财产性利益,又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既具有私法属性,也具有公法属性;既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既受私法调整,也更多受公法规范调整。对矿业权的司法保护,既要尊重意思自治,也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产业政策和环境资源承载力,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共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系列行政裁判,对涉及矿业权性质等重大问题予以明确,强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无许可则无矿业权";在矿业权补偿问题上,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修改《矿产资源法》应当明确矿业权的公私双重属性,明确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并理顺矿业权审批和物权登记之间的关系,纾解私法契约自治与公法行政许可之间的张力。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矿业权的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
二、我国有关矿业权取得与流转的基本规定
三、矿业权案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四、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三起矿业权行政案件的裁判理念
(一) 在矿业权性质及取得方式问题上, 强调“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 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无许可则无矿权”。
(二) 在对其设立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程序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义务确保林业部门事后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竞得人如在取得采矿权后因无法取得林地占用许可, 则可以依《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竞买须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责任;但不能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三) 在煤矿资源整合中, “既包括行政权的行使也包括民事主体协商, 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既涉及行政法律责任, 也涉及民事法律责任”;政府与兼并主体在补偿问题上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8]政府部门不能推卸相应的补偿 (赔偿) 责任, 而全部要求民事主体承担。
五、余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迫切性与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矿业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兼论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重构[J]. 江必新. 法学评论. 2018(01)
[2]《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与方向选择——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重点内容调查表”的分析[J]. 张维宸.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3 (04)
本文编号:3598854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矿业权的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
二、我国有关矿业权取得与流转的基本规定
三、矿业权案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四、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三起矿业权行政案件的裁判理念
(一) 在矿业权性质及取得方式问题上, 强调“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 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无许可则无矿权”。
(二) 在对其设立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程序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义务确保林业部门事后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竞得人如在取得采矿权后因无法取得林地占用许可, 则可以依《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竞买须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责任;但不能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三) 在煤矿资源整合中, “既包括行政权的行使也包括民事主体协商, 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既涉及行政法律责任, 也涉及民事法律责任”;政府与兼并主体在补偿问题上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8]政府部门不能推卸相应的补偿 (赔偿) 责任, 而全部要求民事主体承担。
五、余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迫切性与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矿业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兼论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重构[J]. 江必新. 法学评论. 2018(01)
[2]《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与方向选择——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重点内容调查表”的分析[J]. 张维宸.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3 (04)
本文编号:359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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