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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归结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23 15:3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有难度、损害修复标准不明晰、赔偿模式不合理等问题,在具体司法裁判中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分析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解决路径。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困境
    (一) 未明确生态价值赔偿责任。
    (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认定难。
    (三)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标准不清。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归结相关建议
    (一) 拓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的赔偿范围。
    (二)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
    (三)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标准。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2]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J]. 竺效.  法学. 2016(03)
[3]“生态红线”的规范效力与法治化路径——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双重展开[J]. 陈海嵩.  现代法学. 2014(04)
[4]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J]. 陈红梅.  中州学刊. 2013(01)



本文编号:36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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