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功利与规制视域下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法律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24 06:30
  社会源危险废物具有资源性、危险性与社会性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建立起功利、规制及调节三重法律体系。经调研发现,功利体系与规制体系之间的耦合不足是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实施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为:过高的规制标准大幅提升了守法成本,降低了合法回收的利润空间,阻碍了功利效果的达成;功利措施消解了高权规制措施的有效性,导致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管理秩序的丧失。环境法学有必要破除对功利与规制的割裂理解,还原其应然关系。功利手段必须建立在规制形成秩序基础之上,个人利益才能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市场调整;规制手段也必须考虑到功利可能性,才能提升行政效率并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在此理念之下,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应针对性地强化公民义务与企业责任,同时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环境风险情况附条件地放松或豁免过度规制。 

【文章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三重法律体系
二、功利与规制的耦合困境:社会源危废立法的法社会学考察
三、功利与规制关系的法理再定义
四、基于功利的规制完善——社会源危废立法优化
    (一)基于功利的规制强化
    (二)基于功利的规制放松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及处置现状及管理对策[J]. 任立明,王志国,郑磊.  中国环境管理. 2013(02)



本文编号:364216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64216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962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