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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协调

发布时间:2022-05-03 05:5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例如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的目的、制度功能等,因此实践中两类诉讼的重叠不可避免,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优于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以监督为主的协调模式,完善立法、赔偿磋商制度和关联诉讼规定的配套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两类诉讼三大主体的环保价值。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叠与冲突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协调共存
三、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1、适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并尽早立法明确两类诉讼三大主体之间的先后顺序及相关协调。
    2、完善赔偿磋商制度。
    3、建立关联诉讼的联动机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探究[J]. 欧阳双.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9(10)
[2]大力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J]. 张云飞.  先锋. 2019(02)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认定与制度完善[J].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9(01)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J]. 宋丽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5]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整合[J]. 李小强.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10)
[6]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以德司达公司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判例为鉴[J]. 汪劲.  环境保护. 2018(05)



本文编号:365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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