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兼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24 04:01
农村生活垃圾是土壤、水体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美丽乡村建设的生态环保问题涉及许多方面,其中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是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非常必要的选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营、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一个户分类、村收集、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与乡(镇)转运、县处置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逐步进入合理科学的法治化发展轨道。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现状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能完全胜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缺乏可操作性。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以应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复杂性。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因其自身特性难以应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变化。
(二)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胜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 地方性法规没有完全覆盖。
2. 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还不能适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要求
1. 政策文件特性不能长期适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复杂严峻现实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
(一)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体制机制
1. 立法理念。
2. 基本原则。
3. 体制机制。
(二)基本制度
(三)责任规则体系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施行
(一)各级政府重视,加大财政支持
1. 中央政府的支持。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支持。
3. 地级市政府支持。
(二)县级政府及其它部门的重视
1.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2. 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3. 县司法部门的职责。
(三)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1. 市场主体(企业)。
2. 社会组织。
3. 社会公众。
本文编号:393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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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现状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能完全胜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缺乏可操作性。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以应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复杂性。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因其自身特性难以应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变化。
(二)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胜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 地方性法规没有完全覆盖。
2. 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还不能适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要求
1. 政策文件特性不能长期适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复杂严峻现实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
(一)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体制机制
1. 立法理念。
2. 基本原则。
3. 体制机制。
(二)基本制度
(三)责任规则体系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施行
(一)各级政府重视,加大财政支持
1. 中央政府的支持。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支持。
3. 地级市政府支持。
(二)县级政府及其它部门的重视
1. 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2. 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3. 县司法部门的职责。
(三)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1. 市场主体(企业)。
2. 社会组织。
3. 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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