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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例谈诉前程序的有效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10 03:57
  诉前程序经过近年来的发展,被视为与诉讼程序同样重要的创新制度。通过对多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实证下,在司法实践中它的价值得到极大的体现。但诉前程序的设定上,我国诉前程序仍存在审查判定标准失宜,回复期限过于僵化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在充分吃透立法精神和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准确把握履职审查标准、弹性设定回复期限和完善诉前配套制度等策略,将有利于推进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有效实施。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
    (一)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履职判断标准失衡
    (二)诉前程序中回复期限设定僵化
        1. 行政机关履职受自然环境的客观性所影响。
        2. 行政机关履职时需要较长的行政制度流程。
    (三)诉前程序中审查判定信息不足
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施建议
    (一)重新建立并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
    (二)建立诉前程序弹性履职期限
    (三)完善诉前程序配套措施制度
        1. 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力,提高调查质量
        2. 拓宽、提高环境鉴定信息的渠道和质量
        3. 细化和改善检察建议和行政行为审查标准



本文编号:396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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