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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污染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7-08-10 09:33

  本文关键词:美国污染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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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内众多城市在调整城市土地结构的要求下,展开了对城区旧厂房等工业废弃地进行开发再利用的工作。然而在对这些工业废地的再开发中,出现许多土壤污染事故,引发了人体中毒、新建的商品房不宜居住等恶劣影响。这都是由于这些工地是在之前的工业用途中受到污染,且未受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场地而造成的。污染场地在国外又被称为“棕色地块”。美国在棕色地块的开发和利用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从立法上、政策上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治理体系,值得我国进行研究与借鉴。我国的污染场地的开发和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更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本文主要论述了美国棕色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进而探讨在我国确立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现实背景及重大意义,以及在我国建立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法律构想,以期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工作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一共分为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污染场地概述。文章开头首先对污染场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包括土壤的含义以及污染场地的界定。在分析了污染场地的相关概念之后,文章介绍了美国棕色地块的现状及治理意义。美国的棕色地块起源于上世纪后半叶,之后几十年内美国在棕色地块治理上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其在棕色地块治理立法上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第二部分为美国棕色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美国对棕色地块治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超级基金法》上。《超级基金法》对棕色地块治理的责任主体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但其也存在诸多不足。在经过后续一系列立法的修正后,美国在棕色地块治理上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第三部分为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现状。此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严峻的土地污染现状,及其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然后从我国土地污染治理的立法角度分析我国土地污染治理困难的原因,即存在土地污染治理立法分散、治理责任法律制度缺失、立法滞后导致与社会脱节、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最后论述了建立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意义,其有利于打击土地使用者肆意污染土地的行为、鼓励现有污染场地的开发与再利用工作、推动污染场地治理法尽早出台。第四部分为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构想。文章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制度提出了建议与构想,第一个方面为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方面,具体包括了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适度扩大责任主体、加强政府监管和治理责任;第二个方面为与责任主体认定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方面,具体包括了积极引入基金、保险制度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更好地推进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工作的进程。
【关键词】:污染场地 棕色地块 超级基金法 治理责任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71.2;DD912.6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3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9-10
  • 二、文献综述10-12
  • 三、主要研究方法12-13
  • 第一章 污染场地概述13-19
  • 第一节 污染场地的相关概念13-15
  • 一、土壤的概念13-14
  • 二、棕色地块的界定14-15
  • 第二节 美国棕色地块的现状及治理意义15-19
  • 一、美国棕色地块的现状15-17
  • 二、美国城市棕色地块的治理意义17-19
  • 第二章 美国棕色地块治理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制度19-29
  • 第一节 《超级基金法》的规定19-23
  • 一、《超级基金法》的责任主体相关规定19-22
  • 二、《超级基金法》的缺陷22-23
  • 第二节 后续立法的修正23-26
  • 一、《超级基金修订与再授权法案》23-24
  • 二、《纳税人减税法》中的棕色地块税收激励制度24-25
  • 三、《小企业责任保护与“棕色地块”复兴法》25-26
  • 第三节 治理责任主体总结26-29
  • 一、潜在责任人的治理与赔偿责任26-27
  • 二、美国环保署的监管与治理责任27-29
  • 第三章 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现状29-37
  • 第一节 我国土地污染的现状和严重危害性29-31
  • 一、我国土地污染现状29-30
  • 二、我国土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30-31
  • 第二节 我国土地污染治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31-34
  • 一、土地污染治理立法分散31
  • 二、土地污染治理责任法律制度缺失31-32
  • 三、立法滞后导致与社会脱节32-33
  • 四、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缺乏可操作性33-34
  • 第三节 建立我国土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的意义34-37
  • 一、有利于打击土地使用者肆意污染土地的行为34
  • 二、有利于鼓励现有污染场地的开发与再利用工作34-35
  • 三、有利于推动污染场地治理法尽早出台35-37
  • 第四章 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的构想37-44
  • 第一节 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制度方面37-40
  • 一、以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为核心37-38
  • 二、以适度扩大责任主体为补充38-40
  • 三、以加强政府监管和治理责任为保障40
  • 第二节 配套制度方面40-44
  • 一、积极引入基金、保险制度40-42
  •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42-44
  • 结论44-45
  • 参考文献45-4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9-50
  • 后记50-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光禄;牛哲莉;;欧盟的棕色地块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本文编号:6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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