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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初期西南地区惩处违反婚姻法犯罪的史实刍析,婚姻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12-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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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初期西南地区惩处违反婚姻法犯罪的史实刍析

发布时间:2012-05-04 点击次数:次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具体全文如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的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此令。主席毛泽东。一九五零年四月三十日。”转引自张希坡著:《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从1950年至1953年,新的婚姻法指导着新的婚姻解放运动,在全国(台、港、澳除外)自上而下地全面推行。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的婚姻制度、婚姻中男女平等自愿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并禁止强迫包办和买卖婚姻、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保护军婚等,成为婚姻法制文明改革的主旋律,而打击和惩处违反新婚姻法的刑事犯罪的基本目标,就集中于直指一切阻碍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刑事犯罪。具体来说,当时打击和惩处的相关刑事犯罪,包括重婚罪、干涉破坏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虐杀妇女罪等。

    新婚姻法贯彻实施中的“婚姻命案” 在我国传统包办婚姻、早婚等婚姻家庭制度的文化习惯氛围盛行时期,要废除旧的根深蒂固的婚姻制度,实行新的婚姻法制,绝非易事。建国初期,包办强迫婚姻、干涉婚姻自由、早婚、童养媳、溺婴和堕胎、虐待行为(公婆虐待媳妇、丈夫虐待妻子)等等现象陋习依然盛行,因此新婚姻法制的推行引发了剧烈的“社会变迁”。建国初期“婚姻命案”的急剧增加,即集中典型地表现出来。据华东行政区民主妇联的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华东各地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自杀事件仍甚严重。如山东去年一月至十月仅有案可查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妇女即达一千二百名,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四个月内因婚姻关系被迫自杀或被打死的妇女就有一百十九人。”据不完全统计,当时“整个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五百余人。”“中南区一年来妇女被虐杀或自杀的有一万多人。”

    西南地区作为一个全新的解放区,婚姻命案的数量亦不少。据档案史料记载,1952年8月《西南区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报告》:“……根据各地调查的材料,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不许寡妇结婚等不合理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在某些地区目前仍占优势。如三台县龙槐乡男子十八岁以下结婚的六二五人,占已婚男子的百分之二二点五;童养媳三八五人,押长女(即望门媳)一人,占全乡妇女百分之二点五;寡妇五四七人,占全乡妇女百分之一三点七。特别应该重视的是妇女被虐杀及被迫自杀的情况很严重。安岳县一九五一年十月份妇女被虐杀者十余人。武胜县从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五日中,因婚姻问题引起的命案九件,其中八件被害的是妇女,实际数字超过此数很多。武胜县二区妇女代表李素贞说:我们这里五件命案,只报了三件,而且是这次宣传后才报的。”1953年5月21日《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初步总结》:“……就整个情况来看,虐杀事件已在减少。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两年来全区共死一万余人,平均每月不下五百人,自今年一月至三月底共死三百二十八人(其中包括运动展开前由于谣传误解而死及少数因错误宣传而致死的六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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