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1 17:17
本文关键词: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步伐和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离婚家庭数量增加,导致继父母子女家庭增多。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虐待继子女、虐待继父母、组织儿童乞讨、童工等现象引起笔者的反思,如何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保障继子女的健康成长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从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引发对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法律关系探析,并就就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提出粗浅的思考。 本文共分三部分,共一万六千余字: 第一部分,案例及其争议焦点。概括介绍本案案情,介绍争议焦点:1、死亡赔偿金数额及分配;2、当事人主体资格;3、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第二部分,案件分歧意见及其法律分析。首先,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根据被抚养人不同年龄阶段合理分配。其次,指出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应先解决监护权纠纷,再解决死亡赔偿金分配。最后,探讨本案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由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1、阐述继父母子女关系概念,探索如何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再婚关系解除后,继父母是否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如果继续抚养是否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2、分析再婚家庭中子女生活的现状,发现离婚数量增加导致再婚家庭增多,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并不是很完美,政府和社会对失去监护的孩子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职责,由此产生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变革的冲动。3、现行法律制度变革的困境在于离婚时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确立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4、立法构想,确定处理子女抚养为离婚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探索建立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区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明确监护人范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处理,规定监护期限和监护人的权利如报酬请求权、拒绝权、变更权,明确监护人的职责,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对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仍然保持进行了可行性探索,对形成抚养教育的时间要件分析,认为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保持的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减轻,当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解除婚姻关系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姻亲关系的规范,首先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方式。最后,笔者认为应当切实加强国家的监管职能,整合各种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保障失去家庭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 再婚 抚养教育 监护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7-9
- Abstract9-11
- 引言11-12
- 一、案例及争议的焦点12-14
- (一)案情12-13
- (二)案件争议焦点13-14
- 二、案件分歧意见及其法律分析14-16
- (一)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及分配14-15
- (二)、当事人主体问题15-16
- (三)、法院解除王霞、王芳与李明远的继父女关系16
- 三、本案引发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问题思考16-31
-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17-21
- (二)、再婚家庭子女抚养现状21-23
- (三)、现行继父母子女法律制度变革的困境23-25
- (四)、立法构想25-31
- 参考文献31-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王丽萍,李方武;应注重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06期
2 李建洲;;论未成年人财产监护职责的完善[J];天津法学;2011年01期
3 袁琴;江河;;继父母离婚后能否解除约定抚养义务[J];人民司法;2011年20期
本文关键词:再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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