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条款及效力浅析
发布时间:2017-11-17 20:24
本文关键词:对赌条款及效力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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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年,“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签署的包含对赌条款的投融资协议通称为对赌协议)作为很热门甚至有些时髦的字眼频频出现在证券或投融资领域,最初在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能看到“对赌”的身影,后来作为在股权投资中广泛运用的一种风险防范工具(投资方将设计对赌条款作为一种管理成本很低的投资完成后控制目标企业的方法,并在其中考虑各种结果,再作附加条件予以限制,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进入了中国内地,并迅速被频繁地运用于中国内地的融资活动中。如今“对赌协议”不只被用在私募股权的投融资过程中,随着我国证券业市场的大力发展,“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企业IPO过程中频频看到其踪影。国内很多企业在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以下简称“IPO”)前进行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为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简称“PE”)时,暗地里(证监会不允许拟上市企业在通过上会审核时有对赌协议存在1)签署“对赌协议”,某些通过签署“对赌协议”融资的公司在这之前准备上市的想法并不是很坚定,但是在签署“对赌协议”后,为了遵守“对赌协议”的约定,决然地走上了漫长的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道路。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英文简称VAM: 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2),,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的协议,是投资方(以下“投资人”、“投资机构”皆同)与融资方(以下“融资企业”、“融资公司”、“被投资方”或“目标企业”皆同)在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收益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出现某种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按照条款约定行使一种权利,当然这肯定是用来补偿因目标企业价值被高估造成的投资损失;相反,融资方可以按照条款约定行使另一种权利,用来补偿被低估的企业价值损失。故而,对赌协议实际是包含了实质上相当于期权的一种转化形式的条款内容,也是一种对融资方管理层、公司原来的控股股东或者股东群体的变相激励机制3和约束机制,对赌条款的本质是鞭挞融资企业管理层、公司原来的控股股东或者股东群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以最少资本撬动最大营收的过程。对赌条款主要包括三要素4: 1、主体,即在投融资过程中签署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 2、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目标、财务指标、股票发行(或有)、补偿内容、管理层激励等等。 3、对象,对赌条款一般以投资额、补偿、股权、期权认购权、管理层的奖励或经营权等作为赌注。 通过“对赌协议”中对赌条款的层层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包含了对赌条款的方案由于对于投资者有一种风险控制上的安排,可以降低事先的价值评估要求,降低投资后的经营控制权与管理权的争议,有利于投资方及时决策,因而可以成为投资方设计的、融资方愿意接受的一种方案。 综上,因未来可能发生的诸多不确定性,对赌条款的内容设计源于对投资方的一种有力保护,也是对融资方管理层的激励,宗旨是实现预先描绘的双方共赢的美好结局。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产品市场供求的原因、国家政策层面的调控因素、国际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等等,一旦对赌条款约定的某种条件出现,就需要投融资双方就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此时,在投资方依据对赌条款要求融资方履约时,双方当事人就约定的条件以及出现条件后的处理方案可能出现争议,不利的一方可能抛出对赌条款的效力异议寻求自保,对赌条款的有效与否涉及投融资双方的重大利益风险问题。 因此,本文试就对赌条款及其效力进行初步法理分析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阐述各方签署对赌协议设计对赌条款内容的目的、对赌条款的特征及对赌条款产生的有利之处和存在的弊端,欲引起投融资方的重视,在实际操作中力图扬长避短,发挥其独特的激励优势。 第二章主要分析对赌条款的实质及列举投融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类型。 第三章主要分析目前存在的各方就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无效的主要观点和质疑,并主要就常见的几类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7;D92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J];比较法研究;2002年04期
2 彭琦,岳喜伟;对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与间接融资模式发展的探讨[J];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119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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