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6 10:01
本文关键词:高利借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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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利借贷自古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高利借贷活动盛行以及因高利借贷引发的社会危害事件频发,更激起了人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甚至是最强有力的刑法手段去制裁高利借贷行为的急切心理。那么高利借贷行为究竟能否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其中的原理何在,如果可以进行刑法规制,又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路径进行规制,这些都是学者们以及司法实务者们在具体运用法律规制高利借贷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正是基于目前学界关于刑法应否介入高利借贷的规制过程中存在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加之需要解决此问题的现实紧迫性,笔者决定以此作为本人硕上论文的主题,以期能对该埋论的研究做出丝微贡献,作为七年来学习刑法的回馈。 针对上述问题的探讨,笔者采取了一种从现象到本质,从提出问题到解决路径研究的思路。在解决问题之前首先应对高利借贷行为做出界定—即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究其本质,高利借贷实质上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具有特定的社会土壤和经济环境,具有历史必然性。高利借贷行为促进了我国经济在一定时期内的增长,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的不足,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具有经济上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高利借贷行为的复杂性和私隐性,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监管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对借款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正因为高利借贷行为的这种二重属性才使得学界对其刑法规制问题无法形成定论,争议颇多,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反对说两种观点:前者造成将高利借贷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并提出了两种规制模式:非法经营罪和增设专门的高利贷罪;后者反对刑法介入高利借贷行为的规范过程中,该问题的解决和完善应当属于经济学领域的问题,并且主张通过完善民事和经济立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在对高利借贷的概念、本质以及目前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采用辩证的观点去看待高利借贷行为,将其区分为一般的高利借贷行为和极端严重的高利借贷行为,并将后者称为“高利贷”,应由刑法进行规制。之后根据高利借贷行为的本质表现和考量因素,确立了高利贷行为的评判标准,即包括高利率、放贷主体、资金来源、贷款目的、追讨行为、放贷次数等,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哪些行为属于高利贷范畴,应受到刑法的规制。再确定了刑法可规制的高利贷范畴之后,就要解决规制路径的问题了。笔者通过对现有刑法关于高利借贷的规定分析得出通过高利转贷罪,特殊主体犯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的犯罪即可将极其严重的高利贷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而无须采用增设专门的高利贷罪的方式来开展刑法对高利贷的规制工作。对于其他的高利借贷行为,由于刑法现有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则不能对其进行归罪处理,而应当通过改革金融体制和完善相关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规范高利借贷行为。只有将经济手段,政治手段以及各种法律手段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利借贷产生的问题,引导其良性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4;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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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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