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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

发布时间:2017-12-05 23:31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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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权并不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特有的权利,在国外和我国商业银行都因提供服务而向客户收取费用。但是我国目前很多理论界的学者和普通消费者还存在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误解和质疑,因而从法理上界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价值。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理由和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一部分论述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首先从收费权的主体、依据和是否对价三个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概念,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银行收费的依据)做了重点的分析。然后分析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性质——是一种基于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合同上的请求权。最后界定商业银行收费权的三要素:权利主体(商业银行)、义务主体(客户)、权利标的(服务)。 第二部分论述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内容及对其的限制。首先阐述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核心内容: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其服务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依法单方变更服务合同价格条款的权利。然后阐述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进行限制的原因:商业银行与客户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的一些服务合同是长期合同、客户退出一项服务合同的成本很高、代理的激励问题、可能出现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基本银行服务的情况;限制的方式主要集中于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监管、赋予客户在商业银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费率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事后调整机制等。 第三部分论述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首先从实践的角度讲,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都有着很长的历史,具有现实的合理性,而且赋予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符合现代银行的发展趋势;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和法学理论的角度论证其正当性。无论从实践的角度,还是从理论的角度,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都有正当性。 第四部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方面来看,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体系的规定不完善、对定价权规定不合理并且规法效力低,存在法律漏洞;从实践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水平差,收费合法性受到质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行使不充分和滥用的现象并存。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建议。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联系密切的其他金融制度的改革趋势;然后论述在立法上完善的建议和对实践中滥用收费权进行限制的建议。 结论部分阐述本文的整体思路和核心观点。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2;D922.281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张建华;万建新;;我国商业银行不合理收费浅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年02期

2 崔姣;;商业银行收费权的正当性[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年05期

3 白雨禾;吴为业;;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权的归属问题[J];时代金融;2011年09期



本文编号:125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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