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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中的道德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19 22:08

  本文关键词:我国股权众筹中的道德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方兴未艾,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已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筹资方式,在我国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其在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金融民主化程度、促进创业活动以及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对我国都极具现实意义。然而,股权众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获取成本,从而改善了各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虚假信息的制造成本也必然随之降低,信息不对称情况依旧存在。这就会催生出各方参与者为了实现各自利益而采取的各类道德风险行为。加之我国股权众筹领域的一些制度设计未能对各方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又进一步恶化了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严重损害各方参与者的利益,最终制约股权众筹成为一种高效互利的投融资模式。由各方参与者的道德风险问题所致的各种负面新闻以及对这些现象的反思陆续出现,引发各界热议。因此,股权众筹中道德风险的成因以及防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以股权众筹这一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新兴事物作为研究对象,以大家投、创投圈、天使客、浙里投等国内领先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研究样本,对其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文章采取“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基本逻辑,从股权众筹中的种种道德风险表现形式出发,结合我国既有金融法律制度环境、社会整体公司治理情况和股权众筹目前所采取的主要业务模式分析了此类现象的形成原因,最后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在主要结构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言意在揭示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介绍文章的主要结构脉络和研究方法,并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综述为之后各部分作理论方面的铺垫。第一章旨在对我国股权众筹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做全面的分析。该章将以道德风险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结合股权众筹的具体特点分析在投融资过程中筹资人、投资人及股权众筹平台三大主要参与人已经出现或可能发生的各类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研究发现,筹资人方面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是在众筹过程中欺诈投资人、侵害投资人股东权利以及买通平台以实现自身目的;投资人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集中在领投人这一群体中,其可能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偷懒懈怠,或是与筹资人共谋侵害跟投人利益。此外,投资人中也可能出现以投资为名,窃取筹资人公司的商业创意或知识产权;而平台的道德风险则主要表现在为牟取更多佣金而降低筹资人进入门槛、同筹资人达成某种协议以获利以及挪用募集期资金等形式。这些问题使股权众筹暂时难以在我国成为一种高效的投融资模式。筹资人的创意和知识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投资人的诸多实体权利未能得以顺利实现,平台的声誉可能因其他参与者或其自身的道德风险而遭受损害,这都为整个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第二章将在前文所述的基础上分析各类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该章从宏观国家金融政策、中观社会公司治理环境和微观股权众筹具体特点三个层面来对道德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文章发现,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及其产物使股权众筹行业为获得合法性而采用了不合理的业务模式。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各种乱象对股权众筹公司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而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自身所具有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筹资人具有多元的动机以及具体业务模式方面存在弊病等特点共同抬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上述三个层面中存在的问题都使股权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严重,同时也对各方参与人进行了不恰当的激励或施加了不合理的约束,这应视为我国股权众筹道德风险的根源性原因。第三章将根据我国股权众筹道德风险的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并论述具体举措的合理性及针对性之所在。文章认为,我国股权众筹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应首先建立明确的监管理念,即要对股权众筹持有包容的态度并迅速纳入监管,同时要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法律规制重点。而在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上要采取在修改原有制度的同时制定专门规则的立法模式。在这一监管理念的引领下,我们需对现有相关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主要可以通过在证券法框架下创设小额发行豁免、在公司法领域修改公司设立人数限制和在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罪进行改造来为股权众筹创设生存空间。另外,股权众筹专门规则的完善和制定也需同步进行。专门规则应对股权众筹前期基础规则、募集期操作规范以及投后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以实现通过对股权众筹具体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减轻和实施激励相容的规则来解决种种道德风险问题。第四章是全文的结尾部分,是对前文研究的归纳和总结,主要内容是概括全文的主要发现和成果。
【关键词】:股权众筹 道德风险 成因 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7
  • 一、问题的提出11-13
  • 二、中外文献综述13-15
  • 三、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5-16
  • 四、本文的结构和主要研究方法16-17
  • 第一章 我国股权众筹中的道德风险17-22
  • 一、筹资人方面17-18
  • (一)欺诈17-18
  • (二)侵害投资人股东权利18
  • (三)和领投人或平台恶意合谋18
  • 二、投资人方面18-19
  • (一)领投人在投后消极怠工18-19
  • (二)领投人与筹资人共谋侵害跟投人利益19
  • (三)窃取筹资人的创意和知识产权19
  • 三、平台方面19-22
  • (一)放松对筹资人和投资人的审核和监督以获取更多佣金19-20
  • (二)与筹资人恶意合谋20
  • (三)挪用筹集期资金20-22
  • 第二章 我国股权众筹中道德风险的诱因分析22-29
  • 一、受国家金融抑制政策影响22-23
  • 二、社会公司治理环境欠佳23
  • 三、股权众筹的特点使然23-29
  • (一)专门法律法规缺失23-24
  • (二)筹资人具有多元动机24-25
  • (三)股权众筹自身模式存在缺陷25-29
  • 第三章 我国股权众筹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以减轻信息不对称和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29-49
  • 第一节 确定总体监管理念29-31
  • 第二节 探索实现路径31-36
  • 一、逐步放松金融抑制政策31
  • 二、改善公司治理环境31-32
  • 三、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创设股权众筹的生存空间32-35
  • (一)在证券法框架下创设小额发行豁免32-34
  • (二)在公司法领域修改公司设立人数限制34-35
  • (三)在刑法方面对非法集资罪进行改造35
  • 四、完善专门规则以明确股权众筹业务细节35-36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专门规则的具体内容36-49
  • 一、构建前期基础规则36-42
  • (一)设置平台准入要求36-37
  • (二)引导平台选取科学的商业模式37-38
  • (三)对筹资额设定限制38
  • (四)合理划定投资限额38-39
  • (五)明确信息披露标准39-40
  • (六)建立股权众筹行业自律组织40-41
  • (七)规定各参与人的禁止行为41-42
  • 二、规范募集期运作42-45
  • (一)规定由平台负责对筹资人尽职调查并进行发行指导42-43
  • (二)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43
  • (三)采用科学的定价方法43-44
  • (四)保证募集期投融资双方的交流和投资人反悔的权力44
  • (五)保护知识产权44
  • (六)引入专业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44-45
  • (七)加强募集期资金管理45
  • 三、提高投后管理水平45-49
  • (一)丰富平台的投后服务45-46
  • (二)提供投资人退出机制46-48
  • (三)建立纠纷解决平台48
  • (四)由监管机构对道德风险行为采取监管措施48-49
  • 第四章 结论49-51
  • 参考文献51-5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6-57
  • 后记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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