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刑事应对
发布时间:2021-04-22 14:56
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野蛮生长,伴随着经营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渐渐背离借贷信息中介的最初形态。目前异化的乱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类:归集资金产生资金池、自我融资、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代销基金和理财产品、向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者配资、转让自有债权、为不法融资者提供帮助。网络借贷平台异化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其中一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上述异化类型适用刑法。网络借贷平台产生资金池未必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自我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保险与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及向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者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自有债权转让的网贷平台不涉嫌犯罪,为不法融者提供帮助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具有涉众性、巨额性、复杂性的特点,以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集中解决被害人财产退赔问题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相当于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追缴和责令退赔是被害人财产退赔的前置程序,责令退赔是追缴的替代或补充措施,...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乱象及其影响
(一) 相关概念辨析
1、互联网金融
2、众筹
3、网络借贷
4、网络借贷平台
5、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
(二)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表现
1、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池模式
2、网络借贷平台的自融模式
3、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模式
4、网络借贷平台的代销基金和理财产品业务
5、网络借贷平台的场外配资业务
6、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
7、网络借贷平台帮助融资者非法集资
(三)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影响
1、已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二、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刑事司法处置
(一) 产生资金池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需具体分析
(二) 自融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自融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三)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从事融资性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四) 擅自从事保险、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擅自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2、擅自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五) 擅自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擅自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2、利用HOMS系统为融资者提供"证券"子账户开立等服务不属于证券业务
(六) 擅自进行自有债权转让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构成犯罪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2、自有债权转让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七) 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帮助犯
1、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罪名的共犯
2、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单独构成帮助犯
3、正当业务可以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的被害人财产退赔
(一)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特点
1、涉众性
2、巨额性
3、复杂性
(二)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法律依据
1、适用的法律依据
2、追缴、责令退赔与被害人财产退赔的逻辑关系
(三)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具体适用
1、被害人范围的确定
2、刑事判决书中应明确被害人财产退赔
3、原则上仅退赔被害人的投资本金
四、网络借贷平台异化应对的刑事规范完善
(一) 司法解释层面:尽快出台网络借贷刑事犯罪司法解释
1、划清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刑事底线
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明确退赔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 立法层面:基础性行政监管法规的完善与刑法适用的调整
1、基础性行政监管法规的完善
2、刑法适用的调整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6(02)
[2]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J]. 金轶,宋伟,邢飞龙. 中国检察官. 2016(02)
[3]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5(11)
[4]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 张永亮,张蕴萍.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5(05)
[5]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 黄华生,邢丽莎.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5)
[6]论刑事损害赔偿对定罪量刑的影响[J]. 黄华生,黄立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15(04)
[7]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J]. 杨东. 社会科学. 2015(08)
[8]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J]. 刘宪权. 学术月刊. 2015(07)
[9]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从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J].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10]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J]. 谢群. 清华金融评论. 2015(07)
本文编号:3153973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乱象及其影响
(一) 相关概念辨析
1、互联网金融
2、众筹
3、网络借贷
4、网络借贷平台
5、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
(二)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表现
1、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池模式
2、网络借贷平台的自融模式
3、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模式
4、网络借贷平台的代销基金和理财产品业务
5、网络借贷平台的场外配资业务
6、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
7、网络借贷平台帮助融资者非法集资
(三)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影响
1、已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二、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刑事司法处置
(一) 产生资金池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需具体分析
(二) 自融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自融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三)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从事融资性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四) 擅自从事保险、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擅自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2、擅自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五) 擅自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1、擅自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2、利用HOMS系统为融资者提供"证券"子账户开立等服务不属于证券业务
(六) 擅自进行自有债权转让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构成犯罪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2、自有债权转让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七) 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帮助犯
1、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罪名的共犯
2、帮助融资者非法融资的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单独构成帮助犯
3、正当业务可以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的被害人财产退赔
(一)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特点
1、涉众性
2、巨额性
3、复杂性
(二)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法律依据
1、适用的法律依据
2、追缴、责令退赔与被害人财产退赔的逻辑关系
(三)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被害人财产退赔的具体适用
1、被害人范围的确定
2、刑事判决书中应明确被害人财产退赔
3、原则上仅退赔被害人的投资本金
四、网络借贷平台异化应对的刑事规范完善
(一) 司法解释层面:尽快出台网络借贷刑事犯罪司法解释
1、划清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刑事底线
2、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明确退赔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 立法层面:基础性行政监管法规的完善与刑法适用的调整
1、基础性行政监管法规的完善
2、刑法适用的调整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6(02)
[2]P2P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反思[J]. 金轶,宋伟,邢飞龙. 中国检察官. 2016(02)
[3]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5(11)
[4]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 张永亮,张蕴萍.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5(05)
[5]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 黄华生,邢丽莎.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5)
[6]论刑事损害赔偿对定罪量刑的影响[J]. 黄华生,黄立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15(04)
[7]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J]. 杨东. 社会科学. 2015(08)
[8]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J]. 刘宪权. 学术月刊. 2015(07)
[9]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从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J].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10]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J]. 谢群. 清华金融评论. 2015(07)
本文编号:315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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