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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1 19:34
  自2009年以来,北京、天津、浙江等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希望借由此类专门针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实现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国有资产的转让。2013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此文迫使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途径转出存量的非标债权资产。除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如集合信托、券商专户、基金专户等)外,借助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将存量非标资产转让给若干名个人客户,既实现了压缩存量非标资产的初衷,又因为此渠道对销售起点及客户数量没有限制,极大地降低了转出成本。因此借助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现非标资产的“一对多”转出,即变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热衷的交易模式。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自2009年发展至今,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作为金融市场中专门为金融资产流转而设立的专业场所,其本身的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以及业务模式。与此同时,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从其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动力来看,尚存在一定的法制监管漏洞。...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视角
    三、研究意义
    四、文献分析和评论
第一章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法律主体分析
    第一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法律特点及业务模式
    第三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法制监管漏洞
第二章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产生动因之实现监管法规规避
    第二节 拆分转让模式下法律主体关系及交易结构
    第三节 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下法律主体关系及交易结构
    第四节 与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相比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之非法集资认定
    第二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之物权或债权的性质认定
    第三节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模式下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法制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监管机构应建立明确的业务法规与标准
    第三节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权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J].   债券. 2016(01)
[2]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兼析我国首例信托诉讼判决之得失[J]. 高凌云.  法学. 2015(07)
[3]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J]. 王荣芳.  政法论坛. 2014(06)
[4]论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J]. 孟勤国,刘俊红.  河北学刊. 2014(04)
[5]信托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以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纠纷与困境为例[J]. 高长久,符望,吴峻雪.  证券法苑. 2014(02)
[6]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问题研究——基于北京、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比较[J]. 马庆强.  华北金融. 2014(03)
[7]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分析[J]. 裴欣.  中国律师. 2014(03)
[8]信托创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信托纠纷为例[J]. 戚云辉.  金融法苑. 2013(02)
[9]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J]. 张明,邹晓梅,高蓓.  上海金融. 2013(11)
[10]“股票收益权”的谜思和破解[J]. 许可.  上海金融. 2013(06)



本文编号:344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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