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退出法律障碍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2 01:10
“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是一种新型股权融资模式,由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当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结合,2015年之前其概念常与“股权众筹”等概念混同使用。至2015年8月,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及证监会的“专项检查的通知”公布,将“股权众筹融资”的概念定义为“公募股权众筹”,将“非公开(私募)股权融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与“股权众筹”的概念做了区分,之后我国业内统一使用“私募股权融资”一词来代表互联网化了的私募股权投资。该模式的兴起有效的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我国实业经济发展的支持以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私募股权融资是由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四个环节相互链接才能完成的项目,退出是最核心的环节,是确保资金流动性及投资发展性的关键,是下一轮投资的基础。但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存在较大盲点,新兴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在退出上亦存在很大法律障碍。我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退出不仅包括传统的线下实业资本退出,亦包括平台自身投资人的中途退出,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退出方式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来对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领域退出的现存法律障碍进行总结,提出相...
【文章来源】:福州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核心理论概述
(一) 基本定义
(二) 起源与发展
(三) 组织形式
1、公司制PE
2、有限合伙制PE
3、信托制PE
二、“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探索
(一) 法律障碍下的传统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方式
1、IPO
2、并购重组
3、股权转让
4、回购退出
5、清算
(二) 国内外有关“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退出的法律现状
1、域外法律现状
2、国内法律现状
三、我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退出的法律障碍具体问题梳理
(一) 各退出环节涉及的规章效力低、政策干预大
(二) 退出过程中多方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
(三) 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基础不稳且退出方式单一
四、针对我国法律障碍问题的应然解决建议
(一) 制定明确的规定内容来促成制度完善
1、完善相关规定及出台相应法律
2、基于适当降低中小板企业IPO上市标准而给予放宽借壳上市的监管
3、进一步落实信托制私募股权融资的上市IPO退出方式的应用
4、对《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股权回购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二) 规范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 立意于鼓励多渠道退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
1、快速发展的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已成退出新渠道
2、加大对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退出渠道的重视
3、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退出渠道的蓬勃发展
4、刚刚起步的PE二级市场亦是退出的重要渠道
(四) 借鉴于“36氪”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下轮氪退”模式的中途退出路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附录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附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为视角[J]. 刘爱萍. 金融发展研究. 2016(05)
[2]互联网金融之股权众筹:紧迫的社会使命——众筹平台的视角[J]. 朱鹏炜. 金融会计. 2015(05)
[3]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 樊云慧. 法学. 2015(04)
[4]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J]. 刘明. 现代法学. 2015(01)
[5]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J]. 王荣芳. 政法论坛. 2014(06)
[6]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金华捷. 法学. 2014(06)
[7]中国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资吗?——一个基于比较法语境的法经济学分析[J]. 沈伟. 当代法学. 2014(03)
[8]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博弈分析[J]. 范晓娟. 政法论坛. 2013(01)
[9]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J]. 朱庆. 法学. 2011(09)
[1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J]. 朱国睿. 中国城市经济. 2011(18)
硕士论文
[1]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D]. 王豪杰.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35726
【文章来源】:福州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核心理论概述
(一) 基本定义
(二) 起源与发展
(三) 组织形式
1、公司制PE
2、有限合伙制PE
3、信托制PE
二、“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探索
(一) 法律障碍下的传统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方式
1、IPO
2、并购重组
3、股权转让
4、回购退出
5、清算
(二) 国内外有关“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退出的法律现状
1、域外法律现状
2、国内法律现状
三、我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退出的法律障碍具体问题梳理
(一) 各退出环节涉及的规章效力低、政策干预大
(二) 退出过程中多方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
(三) 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基础不稳且退出方式单一
四、针对我国法律障碍问题的应然解决建议
(一) 制定明确的规定内容来促成制度完善
1、完善相关规定及出台相应法律
2、基于适当降低中小板企业IPO上市标准而给予放宽借壳上市的监管
3、进一步落实信托制私募股权融资的上市IPO退出方式的应用
4、对《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股权回购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二) 规范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 立意于鼓励多渠道退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
1、快速发展的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已成退出新渠道
2、加大对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退出渠道的重视
3、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退出渠道的蓬勃发展
4、刚刚起步的PE二级市场亦是退出的重要渠道
(四) 借鉴于“36氪”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下轮氪退”模式的中途退出路径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附录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附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为视角[J]. 刘爱萍. 金融发展研究. 2016(05)
[2]互联网金融之股权众筹:紧迫的社会使命——众筹平台的视角[J]. 朱鹏炜. 金融会计. 2015(05)
[3]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 樊云慧. 法学. 2015(04)
[4]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J]. 刘明. 现代法学. 2015(01)
[5]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J]. 王荣芳. 政法论坛. 2014(06)
[6]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金华捷. 法学. 2014(06)
[7]中国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资吗?——一个基于比较法语境的法经济学分析[J]. 沈伟. 当代法学. 2014(03)
[8]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博弈分析[J]. 范晓娟. 政法论坛. 2013(01)
[9]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J]. 朱庆. 法学. 2011(09)
[1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J]. 朱国睿. 中国城市经济. 2011(18)
硕士论文
[1]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D]. 王豪杰.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357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rfa/3535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