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7 07:02
本文关键词: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现代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集财务管理、贸易融资、收取应收账款、坏账担保等功能于一身。应收账款转让的观点能够全面解释保理业务的各项功能及功能间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理业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在解决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银行保理业务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国内一项新兴的金融服务业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的高风险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国内银行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因此国内银行保理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也是紧紧围绕应收账款展开的。银行保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既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又有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保理合同关系,同时,在保理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又产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应收账款转让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对于国内银行保理业务中的保理商、供应商和债务人都非常重要。尤其是保理商银行如果不能应对应收账款转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将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追回,给自身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收账款转让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问题、应收账款合法性问题、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问题、应收账款的权利瑕疵问题、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问题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操作方面的问题。 为了应对应收账款转让环节的问题,在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之前,保理商银行应该严格审查该笔应收账款,以确保其真实有效,并且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重复转让等情形。保理商银行应该要求债权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在合法有效性、可转让性、完整性和唯一性方面作出承诺,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在债权人进行了对以上的承诺基础上,,还要对债权人实行更进一步的严格审核来控制风险。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款体现了对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奠定了我国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体系和框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进展的要求,《合同法》应当在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让其能更好的运用到我国银行保理业务中,从而建立与国际保理接轨的、更加细化的国内银行保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国内银行保理 应收账款转让 债权转让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1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0
- 目录10-13
- 第1章 绪论13-19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3-14
- 1.1.1 研究背景13
- 1.1.2 研究意义13-14
- 1.2 文献综述14-17
- 1.2.1 国内研究文献回顾14-15
- 1.2.2 国外研究文献回顾15-16
- 1.2.3 对国内外文献评价16-17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17
- 1.3.1 比较分析法17
- 1.3.2 归纳演绎法17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17-18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18-19
- 第2章 保理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及特征19-29
- 2.1 保理的含义与分类19-22
- 2.1.1 保理的含义19-21
- 2.1.2 保理的分类21-22
- 2.2 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22-27
- 2.2.1 学界流行的观点分析23-26
- 2.2.2 对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法律性质的界定26-27
- 2.3 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的特征27-28
- 2.4 小结28-29
- 第3章 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9-37
- 3.1 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立法现状29-31
- 3.1.1 《民法通则》中债权转让制度的规定29-30
- 3.1.2 《合同法》有关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定30-31
- 3.2 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存在的问题31-36
- 3.2.1 受让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问题32-33
- 3.2.2 受让应收账款的合法性问题33-34
- 3.2.3 受让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问题34
- 3.2.4 受让应收账款的权利瑕疵问题34-35
- 3.2.5 受让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问题35
- 3.2.6 应收账款转让的操作问题35-36
- 3.3 小结36-37
- 第4章 国外保理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其借鉴37-44
- 4.1 银行保理的国际公约37-38
- 4.2 英国法38-39
- 4.3 美国法39-40
- 4.4 法国法40-41
- 4.5 德国法41
- 4.6 对国内银行保理立法的借鉴41-43
- 4.6.1 债权可让与性41-42
- 4.6.2 债权转让生效要件42
- 4.6.3 债权让与的通知42-43
- 4.7 小结43-44
- 第5章 解决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的法律措施44-49
- 5.1 解决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立法不完善的措施44-46
- 5.1.1 当事人协议禁止债权转让应该无效44
- 5.1.2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该是受让人44-45
- 5.1.3 银行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合同应规定为要式合同45-46
- 5.2 解决国内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环节问题的措施46-48
- 5.2.1 严格审查应收账款,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46
- 5.2.2 建立债权人的承诺和保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的合法性46-47
- 5.2.3 严格审查债权人的资格,保证应收账款的实现47-48
- 5.2.4 选择合适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保证操作安全48
- 5.3 小结48-49
- 结论与展望49-51
- 1.结论49
- 2.展望49-51
- 参考文献51-55
- 致谢55-57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57-5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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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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