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以“芝麻信用”为例
发布时间:2023-03-12 17:27
互联网征信是在互联网的时代大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征信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行业频发的信用危机增加了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与传统的央行征信系统相比,互联网征信所拥有的便捷性、民主性和多元化极大地解决了学生、小微企业等银行难以覆盖群体的信用缺失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同时包含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互联网征信法律框架。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达到有效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推动互联网征信规范化发展的目的。为此,本文从分析互联网征信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互联网征信机构运行的现实状况,对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本文第一章是对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述。本章主要探讨和界定了征信和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念,从机构性质、信息来源、覆盖群体、应用领域等几个方面对比分析了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差异,以图表的形式分析了互联网征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国内外互联网征信的法律现状和市场现状进行了梳理。本文第二章以国内互联网征信的代表——芝麻信用为实例,分析了芝麻信用产生的背景,介绍了芝麻信用的...
【文章页数】:7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互联网征信的迫切需求
(二)政策对互联网征信的有力支持
(三)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研究意义
(一)推进互联网征信活动规范化发展
(二)推动互联网征信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评价
四、研究目标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研究法
(三)规范研究法
(四)实证分析法
六、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
(二)不足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基本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念
一、征信的概念
二、互联网征信的概念
第二节 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比较分析
一、机构性质不同
二、信用信息来源及种类不同
三、覆盖群体不同
四、时效性不同
五、应用领域不同
六、监管制度不同
第三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关系分析
一、信息提供者与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关系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三、监管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四、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内外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国内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法律现状
(二)市场现状
二、国外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法律现状
(二)市场现状
第二章“芝麻信用”的运营模式与法律分析
第一节 芝麻信用产生的背景
一、信贷市场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与日俱增
二、海量的互联网行为数据提供信用信息
第二节 芝麻信用的运营模式
一、芝麻信用评价模式
(一)收集信用信息
(二)进行信用评估
二、芝麻信用服务模式
(一)信用管理
(二)信用应用
第三节 芝麻信用的法律分析
一、芝麻信用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关系
(二)客体的广泛性
(三)服务对象的民主性
(四)信用服务的多样性
二、芝麻信用的法律风险
(一)信息采集的法律风险
(二)信用评价的法律风险
(三)信息提供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一、缺乏统一的信用法律
二、互联网征信立法滞后
第二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不健全
一、互联网征信标准缺失
(一)缺乏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
(二)互联网征信产品标准不足
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成
(一)互联网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无法共享信用信息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无法共享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
第三节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足
(二)缺乏对互联网征信业务的法律规制
二、知情权的保护问题
(一)信息采集知情权的立法不足
(二)不良信息知情权的立法缺失
(三)信息使用知情权的立法不足
三、其他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异议权的保护问题
(二)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第四节 互联网征信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主体单一
二、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手段落后
三、互联网征信的监管内容滞后
第五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责任不完备
一、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二、民事救济途径不畅通
三、失信信息主体责任缺失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
第一节 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二、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法规
(一)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二)出台互联网征信配套制度
第二节 建立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
一、推动互联网征信标准建设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二)加快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三节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法律保护
一、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二)格式条款下的信息保护
(三)运用技术手段保护信息安全
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保证信息采集过程公开透明
(二)细化不良信息告知的法律规定
(三)信息使用的知情权保护
三、其他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异议权的法律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加强互联网征信法律监管
一、明确互联网征信监管的原则
二、增加行业自律管理
三、创新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手段
四、明确互联网征信监管的内容
第五节 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责任
一、完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保证民事救济途径畅通
三、完善失信信息主体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761639
【文章页数】:7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互联网征信的迫切需求
(二)政策对互联网征信的有力支持
(三)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研究意义
(一)推进互联网征信活动规范化发展
(二)推动互联网征信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评价
四、研究目标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研究法
(三)规范研究法
(四)实证分析法
六、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
(二)不足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基本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念
一、征信的概念
二、互联网征信的概念
第二节 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比较分析
一、机构性质不同
二、信用信息来源及种类不同
三、覆盖群体不同
四、时效性不同
五、应用领域不同
六、监管制度不同
第三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关系分析
一、信息提供者与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关系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三、监管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四、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内外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国内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法律现状
(二)市场现状
二、国外互联网征信的现状
(一)法律现状
(二)市场现状
第二章“芝麻信用”的运营模式与法律分析
第一节 芝麻信用产生的背景
一、信贷市场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与日俱增
二、海量的互联网行为数据提供信用信息
第二节 芝麻信用的运营模式
一、芝麻信用评价模式
(一)收集信用信息
(二)进行信用评估
二、芝麻信用服务模式
(一)信用管理
(二)信用应用
第三节 芝麻信用的法律分析
一、芝麻信用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关系
(二)客体的广泛性
(三)服务对象的民主性
(四)信用服务的多样性
二、芝麻信用的法律风险
(一)信息采集的法律风险
(二)信用评价的法律风险
(三)信息提供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一、缺乏统一的信用法律
二、互联网征信立法滞后
第二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不健全
一、互联网征信标准缺失
(一)缺乏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
(二)互联网征信产品标准不足
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成
(一)互联网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无法共享信用信息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无法共享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
第三节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足
(二)缺乏对互联网征信业务的法律规制
二、知情权的保护问题
(一)信息采集知情权的立法不足
(二)不良信息知情权的立法缺失
(三)信息使用知情权的立法不足
三、其他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异议权的保护问题
(二)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第四节 互联网征信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主体单一
二、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手段落后
三、互联网征信的监管内容滞后
第五节 互联网征信法律责任不完备
一、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二、民事救济途径不畅通
三、失信信息主体责任缺失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
第一节 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二、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法规
(一)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二)出台互联网征信配套制度
第二节 建立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
一、推动互联网征信标准建设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二)加快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三节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法律保护
一、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二)格式条款下的信息保护
(三)运用技术手段保护信息安全
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保证信息采集过程公开透明
(二)细化不良信息告知的法律规定
(三)信息使用的知情权保护
三、其他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异议权的法律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加强互联网征信法律监管
一、明确互联网征信监管的原则
二、增加行业自律管理
三、创新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手段
四、明确互联网征信监管的内容
第五节 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责任
一、完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保证民事救济途径畅通
三、完善失信信息主体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7616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rfa/3761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