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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4 23:04

  本文关键词:美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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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资银行业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金融史上的重要创新,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随着各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其范围。投资银行,尤其是美国投资银行的迅猛发展,对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为美国企业的国际化提供了强大支持。投资银行的业务特征决定了其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且行业内多年以来的高收入、高地位又为投资银行积聚了一批最高端的金融人才。这些精英们通过其大胆的想象能力将各种最新的数学模型和技术运用到创造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过程当中,因此多年以来华尔街投资银行一直能够以高利润、善于创新、积极开拓等正面形象示人。 华尔街有一句名言“花别人的钱是不会心疼的”。资本市场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而投资银行所从事的是信用业务,是花别人的钱的业务。因此,诚信对于资本市场特别重要。诚信义务也是投资银行重要的义务,尽管它与作为民商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有着一脉相承的特性,但同时也有着区别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商事行为的内涵。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之中。这在给我们的资本市场带来流动性和竞争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我国投资银行(即证券公司)发展起步晚、立法滞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为应对来自于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挑战,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深入探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相关问题,促进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障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其他参与方的合法利益。作为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及法律规制自成一套体系,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的转型还远远不能成为美国监管模式失败的实证;即使退一万步来说,美国独立投资银行就此走到了末路,也不能抹杀其在资本市场曾经起到的划时代的作用,而这一切都对我们深入研究、消化和借鉴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本文研究的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外,还包括投资银行进行自营交易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包括投资银行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而对投资者、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方承担的诚信义务,以及对国家、政府、社区承担的社会性义务等。为了避免重蹈已有研究泛泛而谈的覆辙,本文将把研究重点放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的基本理论、具体业务类型及其法律监管之上,探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投行业务诚信义务的演进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改进我国有关法律规则的建议。 本文在引言部分对目前投资银行对资本市场做出的贡献以及资本市场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了投资银行由于其天生的中介特性,使得其不得不在夹缝中寻找自己生存的空间,而其业务本身带有一定的投机性以及很可能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得不正当收益。而投资银行又通过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将不当行为的后果加以放大。也就是说,由于投资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天生存在包括技术上的、信息上的各种不平等,导致投资银行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客户利益,并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投资银行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可能非常隐蔽和专业,仅仅通过外部的监管不能够完全达到遏止其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效果。我们必须在监管之外寻找更加有效的途径,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促使投资银行专注其本源业务。因此,合理界定并大力促进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建设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目前对于投资银行的研究大多仅限于具体业务的研究,而对于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则很少有系统性的研究,这也凸显了本文的重要意义。前言部分还对目前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概括的研究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本文的第一章奠定了写作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对诚信的起源、发展以及作用等进行解读。具体到法律领域,诚信反映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核心、以契约为载体的社会关系并成为民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本章还对投资银行的定义及其业务进行了分析。指出对投资银行“最好、最概括的定义就是投资银行所从事的任何业务”。①其次,对投资银行的运营模式与主营业务进行介绍,投资银行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私募发行、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理财顾问和咨询业务、金融创新业务。随后,本章以美国法为视角对诚信义务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诚信义务在普通法、尤其是美国法背景下演进发展的过程以及其间产生的有关理论和规则的梳理可见,诚信义务是受信人基于诚信义务关系而对受益人负有的义务。诚信义务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义务人或受信人因其所拥有的权力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必须承受其法律地位被受信人改变的后果且无法对其实施直接控制。 第二章分析了美国法上投资银行对零售客户的诚信义务。主要是从投资银行基于其基本业务而产生的两种身份——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来分别进行探讨。本部分结合了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顾问需要承担诚信义务;而尽管判例法中经纪-交易商承担诚信义务并不常见,但是,可以预见在《华尔街消费者保护法案》出台后两者的诚信义务将有趋同的趋势,即经纪-交易商也将被要求对其零售客户承担诚信义务。 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投资银行对其机构客户的诚信义务。与第二章类似,本文选取了投资银行服务机构客户最具有代表性的两项业务:并购和IPO进行研究。讨论在这两种业务中投资银行对其客户所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通过研究相关的案例及成文法,笔者认为,在美国法上,投资银行与其机构客户的义务权利义务大部分均通过合同进行规范,因此,一般而言,在这两项业务中,投资银行一般都不对其客户承担诚信义务。尽管有判例要求投资银行对其客户承担诚信义务,但是笔者认为,这并非美国法的主流。 最后,本文在第四章中讨论美国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对我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立法体系与美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之后,该部分就我国应当如何借鉴美国的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诚信义务建设。笔者认为,在研究我国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诚信义务时,应当以诚信义务的本质属性为基础,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和相关实际情况来讨论证券公司是否应当对特定客户承担诚信义务。 通过研究诚信义务的理论内涵,借鉴美国法中有关投资银行对客户承担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结合诚信义务的本质与证券法的宗旨,正确解读、修改和适用我国现行法中证券公司作为并购顾问、承销商、保荐人、经纪商所承担的义务。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应区分零售客户和机构客户、区分法律关系,细化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诚信义务的内涵,使证券立法真正起到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投资银行 诚信义务 投资顾问 经纪-交易商 并购 IPO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71.2;DD912.28
【目录】:
  • 论文创新点4-5
  • 摘要5-8
  • Abstract8-13
  • 引言13-23
  • 1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概述23-41
  • 1.1 美国投资银行概述23-29
  • 1.1.1 美国投资银行的合理内涵23-27
  • 1.1.2 美国投资银行的类型27
  • 1.1.3 美国投资银行的运营模式与主营业务27-29
  • 1.2 美国法中关于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29-41
  • 1.2.1 诚信义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29-31
  • 1.2.2 诚信义务的适用标准31-33
  • 1.2.3 诚信义务的性质33-35
  • 1.2.4 诚信义务的内容35-41
  • 2 投资银行对零售投资者负有的诚信义务41-74
  • 2.1 投资顾问的诚信义务42-51
  • 2.1.1 投资顾问对零售客户的诚信义务概述43-45
  • 2.1.2 投资顾问诚信义务的具体规则45-50
  • 2.1.3 规范投资顾问诚信义务的其他重要规定50-51
  • 2.2 经纪-交易商的诚信义务51-61
  • 2.2.1 经纪-交易商对零售客户的义务概述51-54
  • 2.2.2 经纪-交易商对零售客户义务的基本内容54-61
  • 2.3 零售投资者权利的程序性保障——集团诉讼制度61-67
  • 2.3.1 集团诉讼概述62-63
  • 2.3.2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特点63-65
  • 2.3.3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改革65-67
  • 2.4 零售客户诚信义务比较及《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评价67-74
  • 2.4.1 现行投资顾问与经纪-交易商诚信义务规定比较67-68
  • 2.4.2 《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与主要内容68-71
  • 2.4.3 《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评价71-74
  • 3 投资银行对机构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74-98
  • 3.1 投资银行从事并购业务时的诚信义务74-86
  • 3.1.1 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职责74-76
  • 3.1.2 投资银行在并购活动中的诚信义务76-85
  • 3.1.3 小结85-86
  • 3.2 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的诚信义务86-94
  • 3.2.1 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职责87-89
  • 3.2.2 承销商诚信义务一般规定89-90
  • 3.2.3 承销商诚信义务最新发展90-93
  • 3.2.4 小结93-94
  • 3.3 投资银行的利益冲突94-98
  • 3.3.1 投行业务与研究业务的冲突94-96
  • 3.3.2 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冲突96-97
  • 3.3.3 美国法的实践:基于业务性质的区别对待97-98
  • 4 美国实践对我国的启示98-123
  • 4.1 中美投资银行比较及美国诚信义务基础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98-102
  • 4.1.1 中美投资银行业务之区别98-100
  • 4.1.2 美国诚信义务基础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0-102
  • 4.2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诚信义务立法现状及缺陷102-110
  • 4.3 对我国完善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建设的建议110-123
  • 4.3.1 立法理念层面的完善建议111-114
  • 4.3.2 制度建设层面的完善建议114-119
  • 4.3.3 具体规则设计层面的完善建议119-121
  • 4.3.4 结束语121-123
  • 参考文献123-137
  • 后记137-138
  • 附件138-139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彬;;美国金融中介利益冲突法律规制演变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06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玉峰;我国投资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孔娟娟;论“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54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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