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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7-07-25 23:00

  本文关键词: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


  更多相关文章: 遗产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受益权 最长时限设计


【摘要】: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如此久远的历史渊源甚至早于契约法的创设。在英美法语境下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财产持有人通过遗产信托契约将财产分离移转给其信赖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并将财产收益和财产最终归属权移转给指定的受益人的一种财富管理、移转的法律制度。 遗产信托制度的雏形是12世纪的英国用益制度,旨在解决战时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后来逐渐发展为规避封建限制继承的主要工具,直到16世纪初《用益规范法》的颁布才宣告遗产信托制度真正的从民间走上法制被法律所认可。现代英美遗产信托制度主要被用于财富的投资管理和家族传承,并兼具规避遗嘱认证程序、隐匿私有财产、合理避税等特殊功能。遗产信托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制度优势。相较于传统的遗嘱继承制度、财产遗赠制度、委托合同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其他类似的现有制度,其具有不可比拟的制度优越性,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持有人的意愿、贯彻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并保证所托财产可以有序的传承到指定受益人手中而不被挥霍或消耗殆尽,因此遗产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了现今英美等发达国家最为重要且普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 遗产信托制度设置如此精妙并可以为遗嘱继承和遗产分配制度提供完善的补充,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本土化”研究理应势在必行。同时,在现实社会需求方面,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强大,国民手中的个人资本不断提升,市场对于如何将这笔财产有效的传承和维持下去具有极大的渴望和需求,国家也不希望这笔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国民财富被无端挥霍流失,遗产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设计必将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提供解题之匙。但是回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遗产信托制度,甚至于对信托制度的定位也存在畸形的认知。在实务运作方面,自信托制度在我国初设以来已界三十载有余,虽然随着我国经济腾飞信托业实控资本剧增,但是我国信托业仍然只是发挥了其融资功能而一直在为商业资本累积提供帮助。在理论层面,信托法也只是在2002年初次颁布,其具体条文构建还有很多疏漏和不足,再加之周边其他法律和国家政策对信托法的支持和适配不足,如此稚嫩的理论基础也不足以维持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的移植。遗产信托制度的具体制度内容、规则架构主要包涵设立、运行和终止三个阶段。 在遗产信托的设立阶段,,遗产信托的设立方式分为依信托契约设立和依遗嘱设立。不像遗嘱制订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遗产信托的设立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达成设立遗产信托关系的契约合意,相对来讲要简便的多。但是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依信托契约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必须伴随信托财产分离转移的要物行为;依遗嘱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遗嘱的有效成立。总而言之遗产信托关系的有效设立离不开当事人合意的诺成行为以及财产转移的要物行为。 在遗产信托的运行阶段,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采用了平衡利益的中间道路取向,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护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被极度放大,使其不仅在生前设立遗产信托时可以指示财产用途和最终受益人,而且在其死后其意愿也将伴随遗产信托而被始终贯彻执行,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也成为了遗产信托制度的标签。由于信托财产之上的双层所有权结构,受托人持名义上的所有权对于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和处分是遗产信托制度着重进行监督限制的部分。受托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信托义务运作信托财产为受益人服务,任何违背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受益人和信托本身问责。最终遗产信托的运行不会脱离信托目的的最初设定——财产的移转传承,所以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才是这一制度的中心。为此,遗产信托制度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首先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分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固有财产而单独管理,其债权人不得强制追索。其次是受益人不仅具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权,而且还依据信托财产之上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拥有排除妨害权和侵害救济权。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否定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予以撤销。 在遗产信托的终止阶段,除了对引发信托关系终止原因的规定外,遗产信托最为关心的还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因此发生终止事由后,受托人首先需要对信托事务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给受益人,然后将信托财产移交给最终权利归属人。其中信托财产最终归属的时间和效力是遗产信托终止阶段的核心问题,即区分不同物权产生不同的物权变动时间以及对信托终止对债权人和受托人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规则的设置都体现出了遗产信托制度在追求个人意志自由、经济自由的同时限缩了责任承担,在自由和责任之间需要做出平衡的价值取向。 综上,本文将以英美法语境下的遗产信托制度实然状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历史演进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法经济学价值分析法结合我国现有国情获得适合我国社会和立法需要的遗产信托制度,将实现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然状态作为最终的研究目标,希冀为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勇敢的迈出第一步,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补充和帮助。
【关键词】:遗产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受益权 最长时限设计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5;D922.282
【目录】:
  • 中文摘要4-7
  • Abstract7-13
  • 绪论13-40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3-15
  • 二、 研究现状15-22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22-38
  • 四、 研究的方法38-40
  • 第一章 遗产信托制度构建的前提理论研究40-87
  • 一、 遗产信托制度的生成与功能41-64
  • (一) 遗产信托制度的生成41-57
  • (二) 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57-64
  • 二、 遗产信托制度的价值64-69
  • (一) 信托目的的自由价值65-66
  • (二) 信托设立和运行的效率价值66
  • (三) 信托财产的安全价值66-69
  • 三、 遗产信托制度的时代需求69-87
  • (一) 遗产信托制度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70-74
  • (二) 遗产信托制度契合我国国家政策的要求74-79
  • (三) 遗产信托制度改善我国信托业畸形的发展现状79-82
  • (四) 遗产信托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大陆法系传统82-87
  • 第二章 遗产信托关系的设立87-95
  • 一、 遗产信托的设立方式87
  • 二、 遗产信托的有效设立87-91
  • (一) 依信托契约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87-89
  • (二) 依遗嘱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89-91
  • 三、 遗产信托的构成要素91-95
  • (一) 信托目的91-92
  • (二) 信托财产92-93
  • (三) 信托当事人93-95
  • 第三章 遗产信托财产95-109
  • 一、 信托财产的地位95-96
  • 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96-100
  • (一) 信托财产的独立范围97-98
  • (二) 信托财产的独立效力98-100
  • 三、 信托财产的双层所有权100-109
  • (一) 信托财产的双层所有权结构101-103
  • (二) 信托财产双层所有权的矛盾冲突与解决103-109
  • 第四章 遗产信托的效力109-130
  • 一、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09-115
  • (一) 委托人的权利109-114
  • (二) 委托人的义务114-115
  •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15-124
  • (一) 受托人的权利115-117
  • (二) 受托人的义务117-124
  • 三、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24-130
  • (一) 受益人的权利124-128
  • (二) 受益人的义务128-130
  • 第五章 遗产信托关系的终止130-136
  • 一、 遗产信托关系的终止原因130-132
  • (一) 信托契约中约定的期间届满130
  • (二) 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事由发生130-131
  • (三) 受托人将受益权之全部利益尽享131
  • (四) 因解除而终止131-132
  • 二、 遗产信托关系终止的效果132-136
  • (一) 现有事务的终止和债务的清偿132-133
  • (二) 信托事务的结算133-134
  • (三) 剩余财产的转移134-136
  • 结论136-143
  • 参考文献143-150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150-151
  • 后记1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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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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