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官任免权反映了_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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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
上官丕亮
内容提要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法官理应有权解释法律,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是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法治国家的构建。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或《立法法》的有关条款或者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承认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一种应用性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是立法性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承认法官享有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就在行使的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
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并不相悖。
关键词法官
法律解释权应用性解释权立法性解释权宪法解释
从法学原理以及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司法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深化
解,首先要进行解释。这对法律工作意味着:任何
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
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④亦正
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韩忠谟先生所言:“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解释。所谓解释,就是阐明法律的意义,作为适用于具体事件的一个步骤。
法律何以需要解释?主要原因不外有二:(1)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规定,虽然以规范社会实际生活
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然而,关于法官是否享有法律解释权这
为目的,可是当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该事件究竟与何种法律规定相当,而应受其适用,并非当然都是明显的,适用法律的机关首先要探求法律的意蕴,剖析各种法律原则相互间之关系,藉以了解其适用之范围,然后才能作一正确的判断。基此意义,则解释法律实在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审判机关或执行法律机关欲确定某一抽象法律,应适用某一事件,自然非经过这一过程不可。(2)因为法律是一般的原则,其内容常属
固定,在成文法,更须赖正式的文书而为表现,为
一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在我国一直存有争议,至今尚未解决。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当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拟对我国法官法律解释
权的问题做一点粗浅的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之理
(一)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
法院适用法律,首先必须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在实际上就是解释法律,可以说解释法律是适
用法律的前提和基本环节。“一切文本学都有这
求明白易晓,所用文字,亦力求简洁,所以很难将各种复杂情况概括无遗,而社会生活事实,又是变
化万千,无从逆料,欲以固定的法则和有限的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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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个共识:任何类型的文本如果要为人们所理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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