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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担保权的立法定位

发布时间:2022-12-23 07:02
  我国担保制度采取了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立法定位:"物的担保"作为物权规定在物权法部分,"人的担保"作为债权规定在债法部分。这一立法定位存在三方面问题:在实践层面,由于担保制度与物权制度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异,物权法定原则与新型担保方式将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理论层面,"物的担保"并非物权,"人的担保"亦非债权,二者都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依据权利性质将其分别置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并不合理。在比较法层面,法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附随性理论,德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独立性理论,两种模式存在冲突。我国采用了法国法的担保权附随性理论,自然难以再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与现实需求,坚持担保权的附随性确有必要,改变德国模式立法定位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担保编",应是担保权的最佳立法定位。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
二、担保物权立法模式的现实局限性
    (一) 按揭式担保的理论阻却
    (二) 所有权担保的逻辑排除
    (三) 物权法定与新型担保权之冲突
三、担保权之性质分析
    (一) 担保权不符合物权支配性特征
    (二) 担保权不符合客体有体性要求
    (三) 担保权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
四、担保权立法定位的比较法分析———附随性与独立性之抉择
    (一) 罗马法的担保制度
    (二) 附随性之法国模式与独立性之德国模式
    (三) 我国担保权制度的立法选择
五、担保权的立法定位
    (一) 《民法典》不宜采取“担保物权”式的立法定位
    (二) 《民法典》担保编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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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2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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