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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表现

发布时间:2023-03-24 21:56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内涵以及立法的政治属性等,要求人大立法以人民的意志为中心,以民主立法获得智慧和力量,最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立法的根本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立法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人大主导、民主立法,以人大立法的人民属性为理念和方法,检视和改进立法制度与立法程序。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大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
    (三)政治属性的统一体现
二、人大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意蕴
    (一)为了人民,立法工作秉持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立场
    (二)依靠人民,立法工作通过社会主义民主获得智慧和力量
    (三)造福人民,立法工作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制度供给
三、人大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表现
    (一)立法坚持党的领导
    (二)立法主体突出人民、人大代表主体地位
        1.充分保障人民、人大代表的立法程序参与
        2.高度重视代表大会立法项目安排
    (三)立法格局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四)立法民主确立联系沟通机制
    (五)立法全程扩展民众、代表参与
        1.立法项目编制启动
        2.立法调研论证
        3.立法起草、审议
    (六)立法评估标准体现人民属性
    (七)立法技术运用简便易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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