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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01:17
居住权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形态,由于我国学界错误认定其性质,将其分割财产的物权属性与扶养制度相混淆,由此导致《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在当前社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速上涨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民众频繁自发地创设居住权,法官也通过多元的解释技巧对这种权利予以救济。在住房保障改革的背景下,居住权规则也可以有效地弥补按份共有理论在建构共有产权房制度中的不足。2018年《民法典草案》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但仅有的四款条文过于简单,应通过学理对之完善并最终规定在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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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2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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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民间居住权纠纷案由占比
12第二章《民法典》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考察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民法典》居住权制度既然将其功能定位于满足人民群众居住需要的社会性上,那么其出台后社会特定群体的住房纠纷相较于之前应当能够得到更为高效地解决,对民众的居住权利的保障应能得到更为显著的提升。因此笔者在此对《民法典》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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