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5-01-04 06:36
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 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
【文章页数】:23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 专门委员会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 主任会议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一、 地方立法立项
二、 地方立法起草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二、 法规解释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四、 法规配套文件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基本思路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23049
【文章页数】:23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 专门委员会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 主任会议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一、 地方立法立项
二、 地方立法起草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二、 法规解释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四、 法规配套文件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基本思路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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